简介:当前我国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要求的不单单是以法院的审判为中心,而是要求在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等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都要回归到庭审和证据这两个中心点所折射出的司法规律和证据规则上来运行,严格遵照司法规律和证据规则,避免造成冤假错案。但是由于前期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健全,使得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项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进而剥夺了部分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近几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如何建构、完善、规范我国刑事审判运行机制,确保精确定罪、精准量刑,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与思考。
简介:从实证角度出发,以"生效判决曾被判死刑(含死缓)而再审后改判无罪"为标准筛选出19起死刑冤假错案,运用案例统计分析的方式,对样本案例中暴露出的被告人供述虚假、鉴定活动非法、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关键物证缺失、辨认出现误认、审讯录像存在造假等证据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死刑冤假错案证据问题之成因在于严重的刑讯逼供导致被告人供述的虚假性、盲目轻信及制度缺陷导致鉴定乱象丛生、暴力取证及立法瑕疵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据搜集不充分导致关键物证缺失、程序违法及瑕疵导致辨认出现误认、电子证据规则的缺失导致审讯录像未规范化使用。应规范口供取证程序,完善鉴定体制设计,健全证人出庭相关立法规定,增强辨认过程的程序性,修正侦检部门协作机制瑕疵,完善电子证据规则,严格死刑案件证据制度,提高死刑案件质量,构建死刑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机制。
简介:改革开放40年以来,在我国刑诉法制发展的不同阶段,一直都伴随着对冤假错案的治理。依循刑诉法制发展的三个阶段,我国的冤假错案治理大体上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7—1985),集中性的政治治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冤假错案的治理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冤假错案的治理主体主要是党的组织部门,治理对象则主要是被错划为“右派”的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尤以“恶毒攻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居多),治理工具主要是依靠党的组织手段与干部政策。第二阶段(1986—2011),常态化的治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