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法律规定,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我国已有的司法体制上建立的,并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作用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当中。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将非法证据排除实施过程进行了细化,但在现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如何适用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前会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指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进行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和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的适用。
简介:为了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解决庭前会议在制度层面、实践层面、认识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该规程具有回应争议,统一认识;规定周全,内容详细;定位明确,关照现实的特点,但并未明确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的价值与程序。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有利于保障庭前会议价值的实现,有利于保障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有利于保障庭审指控的顺利进行。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程序的具体路径包括明确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中的角色,框定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中的职责,健全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的机制三个方面。
简介:保障辩护权的行使,促进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公正和效率是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我国庭前会议程序追求的是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追求诉讼的效率价值必须以公正为基础。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现职权主义的特征,在诉讼力量上控辩双方是不平等的,庭前会议程序的证据展示功能能够帮助辩护人全面了解公诉方掌握的证据,有利于辩护人在开庭前就做好充足的准备,防止'证据突袭'等情况的出现。庭前会议程序召集控辩审三方就案件进行沟通,使得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和意见而不至于在庭审开始前就为一方意见所左右,辩护方的辩护意见在庭审对抗中也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产生实质作用,诉讼的公正价值由此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