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入世”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在“质量强国”战略引领下不断发展完善,而当下又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中再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作为系在安全防护门前的“铃铛”,强制性产品认证见证了16年的变革,以“市场化、国际化、必要性、友好性”为原则的制度体系的建设和调整,让诸多行业企业看到了“放管服”改革所带来的切实“红利”。然而当下,在外部环境迅猛变化的格局中,回顾制度设立的初衷,我们不得不思考,未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是仍旧立足于“放机构、调目录、减程序、重监管”等直观表象的持续调整,还是深挖根源性系统性解决方案?本文希望跳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身固有的思维逻辑,借用外部环境的诸多变量,来探讨持续变革的方向与方法。
简介: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强制采样的概念界定和性质归属都是百家争鸣、众说纷纭,《刑事诉讼法》对采样的规定虽然弥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但是寥寥数语不但没有细化强制采样的程序规则,也没有明确强制采样的概念,在实践中难免发生争议。本文通过确定强制采样的主体、范围、对象等构成要素,以期明确强制采样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