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27条第2款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简介:说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既然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本应由父母履行),就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
简介:
简介: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在法律上规定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
简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人民法院可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简介:对子女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不利于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也可中止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1-2年的探望权
简介:问:我在2004年离了婚,妻子随后组建了新的家庭。离婚初始,约定由我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给孩子。现在我失业了,给孩子生活费有些困难,而妻子也不想让我去看孩子以免影响她的家庭,于是和我说生活费不用我给,我以后也别去看孩子了。我倒是同意这样的处理方法,可是我的朋友告诉我说这样违反法律规定。我想知道是这样的吗?
简介:即探望权不仅是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望权,即探望权应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一种法定义务
简介:使探望权人探望不到子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
简介:但是探望权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的权利,认为探望权的客体是具有身份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观点,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主体应当扩大
建议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探望权的中止
对探望权的探微
浅谈子女探望权
浅谈探望权及其适用
我能否放弃探望权
试析探望权的性质
探望权法律问题探讨
探望权的批判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