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4年9月,竹溪县食品公司职工冯海芳申请安装电话。1995年,竹溪县邮电局(下简称“邮电局”)把县内各单位及个人住宅电话按规律编印成薄,其中住宅电话是按姓氏笔划编列的。冯海劳的电话号码为“冯海芳……2725868”,后因电话号码升位,邮电局再次组织编印电话号簿时,却把马海苦的姓氏扩‘冯”变更为“洪”。从而,导致商业客户不仅不能按姓氏”冯”的笔划联系冯海芳,且社会上许多人找到“洪海芳……2725868”后都认为冯海芳自己改变了姓氏。为此,冯海芳在多次找到邮电局并要求采取更正措施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邮电局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及经太损失8万元。对此纠纷如何处理,存在
简介: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根据是代理权。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经常发生,其情形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无权代理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的本质虽是无权代理,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权代理人所为之代理,其结果却由“表见”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人本身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进行代理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表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阅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文主要介绍实践中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如何辩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