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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其于我国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关侵权责任的所有实务问题都已尘埃落定。相反,《侵权责任法》的有效实施,尚待理论和实务创造性地发现和解释。本文不揣浅陋,就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得出理论自洽、逻辑圆满、实体公正、程序顺畅的结论。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不真正连带责任 诉讼程序 实务问题 2010年 司法实践
  • 简介:侵权连带责任之实质是受害人赔偿不能风险的"内部转移"机制;相应地,责任保险则是一种"外部分散"机制。二者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必将产生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如连带责任的可保性、连带关系对责任保险风险的放大、保险合同中连带责任约定不明的解释、责任保险导致连带责任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等。责任保险对连带责任人有利有弊:既可以通过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又会因责任保险而吸引受害人的索赔。对受害人而言,责任保险和连带责任则是两个功能相同的"深口袋"。通过连带责任关系,部分责任人的保险实际上覆盖了全体责任人的赔偿不能风险。基于现代风险的系统性特征,根据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逐步限制和废止侵权连带责任乃未来之趋势。

  • 标签: 侵权责任 赔偿不能 连带责任 责任保险 按份责任
  • 简介:<正>连带债务属于债的关系中的民事法律义务范畴。连带责任则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它是指在共同民事责任中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和共同共有关系都能产生连带责任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联系是:(一)目的相同。连带债务的实质在于使多数债务人就债务清偿彼此提供担保,连带责任的实质在于责令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不履行义务的全部后果,二者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二)效力相同。连带责任一经确定,就具有与连带债务相同的效力。

  • 标签: 连带债务 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义务 债务人 债权人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代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重要的商业关系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对代理关系有很多规定,在连带责任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连带责任的规定对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很多理论学者也对此进行了探索。本文针对代理关系中的几种连带责任展开分析,对连带责任对当今经济发展的作用展开深入分析,对代理关系中的现实问题进行针对性讨论,希望能够对我国的民法理论和是代理关系理论有所帮助。

  • 标签: 代理关系 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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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法条
  • 简介: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服务组织因提供虚假环境服务而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未就此连带责任的性质、限度、范围等问题详加规定,因此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环境服务组织是从行政机关分化出来的社会中立组织,其使命在于对外提供技术信息或者服务,它的产生是基于环境执法分权的需要。环境服务的实质是对外提供中立的环评信息、环境监测信息和环境设备设施维护运营服务。这些环境服务构成了环境执法机构决策的技术基础。环境服务组织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乃基于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在责任范围上,此连带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也可以是罚款罚金等经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此责任虽然与污染者的责任构成连带,但两者不是基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环境服务组织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依附责任和转承责任,在自己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污染者追偿。

  • 标签: 环境服务组织 连带责任 性质 范围 限度
  • 简介:共同侵权行为产生连带责任,其基础在于共同过错和共同行为的结合.有共同过错但无共同行为的情况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和既无共同过错又无共同行为的垫付责任、补充责任、转承责任也不相同.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在判决中确定各加害人的份额是合理而实际的做法.

  • 标签: 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意思联络 补充责任
  • 简介:不真正连带责任较其他责任原则更为复杂,又在立法上较少提及,此责任形式的提出使其与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中的补充性连带责任难解难分,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难以把握和准确使用。其中涉及的广义的请求权竞合问题,与一般请求权竞合在实体法上的责任后果和在程序法上的操作方式的异同、在实务中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共同被告问题、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产生原因之区别。在各责任人之间成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竞合的后果。

  • 标签: 法律问题 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法律
  • 简介:共同连带债务、可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构成连带责任债务之来源。判断连带债务的构成不应以债数是否同一为标准。连带责任在性质上是数个独立给付责任的结合。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无非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概念有别于一般理解。

  • 标签: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
  • 简介:摘要: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实现。连带责任在强化责任承担的同时,也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减轻弱势群体维权负担,同时也能够提高合作伙伴们对合法合规行为的重视。但连带责任制度在实际应用当中也存在部分不合理问题,所以对其相关问题进行探究,有助于连带责任制度的更好应用。

  • 标签: 连带责任 债权人 债务人 民商法
  • 简介:摘要:由于依法治国政策的推出,我国各个地区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越来越注重对于相关法治理念的普及,希望能够通过建设合理的法律体系来提高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商法是我国法律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具有较大关联的法律,而连带责任属于民商法中的关键部分,在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以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相关内容进行了概述,分析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促进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法律内容的不断完善。

  • 标签: 法治社会 民商法 连带责任 思考
  • 简介:2003年底,邓某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搭乘刘某等五人,在行驶过程中右侧翻后与相对方向驶来由叶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致刘某等五人受伤,刘某之伤经经鉴定属一级伤残。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邓某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搭乘刘某等五人,在行驶过程中向右侧翻后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叶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造成刘某等五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邓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 标签: 连带责任 责任人 重大交通事故 三轮摩托车 公安交警部门 行驶过程
  • 简介:对在二人以上的侵权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按份责任进行辨析:二者侵权行为方式不同,二者的侵权责任承担不同。连带责任类型复杂:包括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 标签: 学生伤害事故 侵权人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 简介:近几年国内出现的“问责风暴”,以及如何保护“好官”的议论均与连带责任的有限性高度关联。而对行政首长连带责任有限性的探讨,有助于确定连带责任的范围,促进连带责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实现。

  • 标签: 行政首长负责制 连带责任 有限性
  • 简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专门提供服务以方便网络用户交流时,即使其与网络用户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可能会因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加连带责任,既与法理相悖,不符合立法者宣称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帮助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同时,它有悖于网络传播的特性,阻碍网络传播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帮助侵权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 简介:《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以及从“QQ相约自杀案”法院判处腾讯承担lO%的责任看,不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在政策考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责任呈愈发严苛的倾向。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网络用户 法律形式 弱势群体
  • 简介: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对于解决民商案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分析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特点、要素,以代理关系、共同承担、公司设立等方面为切入点,深入探究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旨在加深对民商法学的研究,为民商法的应用提供参考。

  • 标签: 民商法学 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