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件简介:2002年4月,某地税基层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从事天麻菌种生产销售的杨某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据调查,杨某自1995年开始天麻菌种生产、销售,1998年底开始扩大经营规模,但一直没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也未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分局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核定杨某1999年元月至2001年底应缴个人所得税8250元,并送达了《应纳税款核定书》。杨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收到税务机关《限期纳税通知书》后仍拒不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当事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2002年5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但以“三年一次征收,不缴就罚款,显失公正”为由撤销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税务机关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法院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遂责成审判监督庭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2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维持税务机关的征税和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上诉。
简介: 他在担任山东省昌邑市环保局环境监理站站长、监察大队大队长的4年间,频频向"排污费"伸出了贪婪之手,靠贪污、受贿、截留私分等手段,疯狂敛财中饱私囊.本以为时过境迁平安无事了,但他做梦也没有想到,迎接他的竟是牢狱之灾.经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2007年11月23日,该市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徐长山有期徒刑11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简介:摘要:自我监测作为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之一,在处理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纳税申报、排污许可后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往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仅限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方案、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信息公开等内容没有深刻的认知,导致时常出现未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存在一定的环保处罚风险。在现行的排污许可制度下,环境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由此,排污单位需加深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梳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时应履行的职责,总结出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