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
简介:《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已于1999年2月1日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省罚没管理改革的一件大事,是以法规形式对罚款缴纳办法做出的规定,标志着我省的罚没管理工作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为此,就《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出台的意义及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省财政厅副厅长王化文。记者:《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颁布,对我省的罚没管理工作具有哪些重要意义?王厅长:党的十五大突出强调了民主法制建设,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颁布,是罚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