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刑法对非法经营罪采用“空白罪状 +兜底条款”的罪状设置形式,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使其能够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要,但却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在处理这类犯罪活动过程中的诸多不明确性。 2019年 10月,新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非法放贷行为依兜底型非法经营罪1 定罪处罚,改变了过去刑法对于非法放贷行为规制不明确的尴尬境地,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兜底型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放贷行为的适用问题,仍待进一步明晰。
简介:摘要:随着“校园贷”以及网络诈骗贷款等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给公民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损失,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相关部门对此现象的重视度不断增强。此些非法放贷行为带有盈利或欺骗他人财产安全的目的,对于社会的正常发展具有严重危害。单从金融方向入手难以实际进行问题的解决,并且我国非法放贷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缺乏针对性的行为准则规范,导致对于此种现象的监管不到位,实际上很难进行问题的解决。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依托于对非法放贷行为带来的危害,应该将此危害社会正常发展秩序的行为直接入罪,以维持社会的正常发展秩序,从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简介: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贷款似乎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无论是房产购入,还是商业发展都离不开银行贷款。随之而来的风险自然也大大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不良贷款的产生,很大一部分与银行违法发放贷款有关。然而,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产生的争议阻碍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实践中合理的适用。因此本文着重探讨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实践中的争议以及如何完善的解决问题,从而更好的在实践中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以及秩序。
简介:摘要: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将非法放贷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今后将非法放贷行为作为定义为犯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在这以前非法放贷行为多被视为民事行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表明“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自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对非法放贷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直至2019年10月21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非法放贷行为又重新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所以在2012年至2019年之间的案件或是2012年以前、2019年以后的案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50篇案例,对非法放贷入罪前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