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一)无罪推定理论的产生第一、“有利被告”的诉讼原则是无罪推定的思想渊源。在古代诉讼中,被告人一旦涉讼,便处于应讼的被动地位。这种诉讼地位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即使被告人无罪,但若他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无罪或不能完全反驳对方的控诉.也往往会败诉。这显然有失法律的公平性。这种不公平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该诉讼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下被告人的不利地位。人们逐步认识到了这一点,为了避免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诉讼结果.使生发了“有利被告”的原则。我国第一部典籍《尚书》中的《大禹漠》记载:“罪疑推轻”,“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古罗马法也明确规定:“有疑,为被告人利益计。”当然古代诉讼中大
简介: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时期,是指任何人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都应当认为是为无罪。在现代法治进程中,无罪推定原则早已被世界普遍应用和推广,是刑事诉讼法认定犯罪的一项重要依据,也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的人权。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的理论基础,大多数国家已经认可和接受,甚至有的国家还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走向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及其诉讼权利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实我国到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体现出来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的精神。相比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法律对无罪推定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尚有很大差距,仍需继续完善,我国对真正实现无罪推定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