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可是关于民事主体的争论自民事主体概念提出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本文通过对民事权利能力、具体民事权利能力水平和民事主体结构等重要的民事主体理论概念的分析辨别,着重论述了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结构这两个理论问题,并对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简介: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简单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凡研究民法必然首先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可以说民事主体是民法研究的起点和核心。关于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应当说,无论哪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无论哪个时期的法律,都是由人创制的。人创制法律固然出于利益的需要,但是人之所以能够创制法律.原因之一在于人有意志,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民法自不例外。民法是人法,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定分止争、确定名分归属的。人有意志,人因此才能支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通过支配。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所谓的名分归属表面上是将一个名分归属于一个主体.实际上归根结底是要将名分归属于一个意志。民事主体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是因为法律承认其意志资格,法律不承认其意志资格.就是不承认其主体资格。
简介: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产生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政策性。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产出,以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应运而生。作为这种经营体制的主体,“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及其他大型生产资料承包人”被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称谓写进了法律文本。这种制度实践稳定了农村基本生产关系,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市场主体日益多样、主体责任界定日益清晰的当下,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主体形式不清晰、主体责任难界定,学界对于其民事主体地位存废及应当如何规定,产生了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