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审级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司法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上升,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也暴露了出来,于是我们把目光转向其他国家,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三审终审,以此来完善我国审级制度。
简介:本文以一起案例引出论题:"原告上诉后可否以撤回上诉的名义撤回起诉?"通过详细论证诉权与实体权利、诉权之间、诉权与审判权及审级制度之间复杂的协调与制约关系的理论根据,指出诉权是当事人对国家行使的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行使诉权的原因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行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诉权的行使具有公法强制力保护的外壳;行使诉权所要保护的内容是私法性质的权利。行使诉权要受对方诉权、审判权的制约;行使审判权要受诉权和审级制度的制约。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考虑被告是否同意,败诉的原告以撤回上诉的名义撤回一审起诉更应如此,并对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提出个人见解,以期对法学研究的推进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