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参与分配制度既包括如何实现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包括清偿优先债权;在执行分配程序中,我国应当确立优先债权职权清偿、群团优先主义、合并执行等原则和制度;因我国采用涂销主义,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人无需取得执行依据即可优先清偿,法院也应当依职权清偿优先权;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原则上须取得执行依据且提出申请,但允许有例外情形;债权人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或者申请参与正在进行的分配程序,如果执行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当赋予债权人程序救济权;对参与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事项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既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来救济其权利;如果异议事项为仲裁裁决、赋予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程序中,不宜通过再审程序救济。
简介:《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在我国尚属首次。由于《合同法》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执行实践中出现很多不同意见和相差甚远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成性。虽然,2002年最高院在给上海高院的《批复》中对一些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统一解释,但仍存在不足和尚待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类型入手,以各类案件的处理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承包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基础上,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一些立法建议。
简介:摘要: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对象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权利冲突在所难免。随着生存权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实现方式所发生的变化以及生存权在当代人权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生存权正逐步扩大其概念范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保障基本人权需要,不应为了保护债权而牺牲人的生存权。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生存权;债权;平衡;
简介:摘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只有夫妻配偶一人为被告,而另一人并不出现在生效判决书中,所以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去法院申请执行时只能申请判决书中所列明的被告为被执行人,如果这时在想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就需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进行审查,但是执行审查不同于审判审查,执行力主观范围能否大于既判力主观范围也是值得思考和深究的,如果将被执行人配偶未经审判程序而直接承担民事执行责任是否合理,并且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审判追求公平正义的原则。但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平衡审判与执行的价值追求,有必要从执行角度审视该行为,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完善该行为,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合理审定,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及被执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等问题。
简介:《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对执行程序中允许抵销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违背了实体法上抵销制度的基本原理,有违当事人权利保障之平等性。在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不以主动债权须经过裁判确定为前提,亦不以相对方的认可或同意为条件。但执行程序中的抵销不能直接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和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合理的救济程序是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且前诉判决之既判力对执行程序中抵销权之行使不具有遮断效。在现行制度下,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另诉方式主张抵销债权,但在程序机制的处理上,有必要使该诉讼与实体法上的抵销制度以及中止执行制度结合起来,以便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该程序被滥用和扭曲等诸多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执行规范不足与规范冲突同时并存、执行新案的迅猛增加和执行不能案件的大量沉淀、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等。论文通过揭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机理,即通过穷尽执行措施和公开执行程序等环节,加强对程序正义的保障,以弥补结果正义未能实现的不足。文章肯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身强大的反思和修正功能,以及催化执行程序内外相关具体制度完善的功能,但真正实现前述功能则需要克制地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