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权利能力消灭,自然也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死者人格利益是由自然人的身体和其生前具体人格利益转化而来的,主要表现为死者的尸体、姓名、肖像、隐私等利益。人死之后不再享有人格权,但是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却转化为死者人格利益继续存在,这种利益的延续对于死者生前所处的社会圈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法典》颁布以前,除了《民法总则》第185条和《英烈保护法》中对于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法律规范缺乏对死者一般人格利益的专门规定。《民法典》颁布后,第994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死者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牵扯到道德、社会政策等,法律应予以保护。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信息科技能力得到长足的增长和进步,最为代表的信息产业有着5G网络的运用、大数据等等。而且随着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信息网络巨头对当下生活的愈加影响,人们开始慢慢的向往更加便捷、快速的生活,这其中改变最为巨大的当属人们的财产,随着阿里巴巴推出的二维码扫描付钱方式已经深入市场的角角落落,当下的人们便开始从最初的纸张时代走向了虚拟时代。虽然人们的生活方式变得更加便捷,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安全,前有电话诈骗现有网络诈骗。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就变得尤为重要,国家就此出台了相应民法保护,本文就虚拟财产和民法保护俩方面进行论述。
简介:【摘要】性自主权目前还没有被我国现行法律所确认,是否可以将性自主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性侵犯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体系如何确立等问题,在民法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文章通过对性自主权概念的介绍,对侵犯性自主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加以分析,归纳出具体侵害性自主权的几种侵害行为,提出与之相应的民法救济措施及完善立法建议,希望在民法体系内部,能给予性自主权应有的法律地位与空间,以实现全面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立法宗旨。【关键词】性自主权民法保护民法完善一、性自主权概述(一)性自主权的含义及性质1.性自主权的含义性自主权是自然人在遵循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自主决定实施性行为以何种方式实施性行为,实现性欲望的满足而不受他人强迫和干涉的权利。关于性自主权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性自主权的客体为权利人的性利益,所谓性利益,不仅指传统观念上的以性交为内容的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和实体利益,精神利益是权利人以自己的性纯洁为主要内容的满足感及外界对自身的道德评价,实体利益是权利人有权保持自己的性器官不被他人非法接触,有权拒绝他人在违背自己意志时的性交行为的利益。第二,性自主权的适当自由性,性自主权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违背成文法律和善良风俗,尤其在已婚的男女之间,还应相互履行夫妻忠诚的义务,性自主权不是一种不受拘束和限制的性自由权。第三,性自主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性自主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独立完整的人格必须具有的权利,男女两性均应平等享有该权利,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其权利主体仅为女性,这种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是对女性权利的肆意践踏,当然是错误的。……
简介:摘要善意保护制度,作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学界认为,其渊源于古日耳曼法的“HandsmussHandwahren”即“以手护手”原则。善意保护制度是近代以来为适应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纳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发展起来的。目前,善意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明文规定。善意保护即通过保护善意的当事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它在民法体系的物权领域、债权领域和民事行为领域都有具体的体现。那么,民法为什么要对善意加以保护?善意应如何认定?体现善意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哪些?本文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