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违法所得没收之特别程序,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特别程序之一。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该程序的启动、裁定结果密切相关,但该程序并不解决罪否与刑罚的问题,在性质上与传统的刑事程序有较大差别,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无法进行有效的抗辩。因此在司法实践不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需依照"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一方面严格限定侦查机关在判前对犯罪所得等财物的处置,将财产的最终处置权交给法院;另一方面在公告、庭审等程序设计时,注重对被告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准确界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之范围,以保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当化运行。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六个条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查阅我市95-99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档案,发现对违法相对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这一罚种仅占17.65%(3/17),结合上述案例的违法事实描述,笔者对基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中影响'没收违法所得'这一罚种应用的因素作一分析,以期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督效果。1.材料及方法1.1材料来源于龙岩市95-99年行政处罚报表及处罚档案。
简介:《食品卫生法》较试行法变化最大的是法律责任一章,其行政处罚形式由试行法的6种增加到10种,加大了处罚力度,为保证食品卫生质量,打击食品卫生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没收违法所得”即是增加的一种处罚形式,但该处罚形式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对这一处罚形式作一探讨。“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构成行政违法,行政主体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一种处罚形式。从理论上讲,“没收违法所得”包含三个相互联系的层次:一是“没收”的特定含义及适用程序;二是构成行政违法;三是对“违法所得”的确认。对于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食品卫生法》缺乏应有的规定,以至于在执法实践中各行其是,严重影响了卫生行政执
简介:为高效反腐、有力反恐,实现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构建了不需经过定罪程序,便可没收违法所得的对物之诉。正是基于该程序的此特殊之处,引发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性质的探讨。虽然通过对比,发现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没收模式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没收程序都与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从我国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立法技术三个角度出发,认为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模式更具合理性。尽管刑事诉讼一般都需设置严格的证明标准,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物之诉的特性对证明标准的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应设置处于“优势证据”与“排除合理怀疑”之间的证明标准并配套完善的救济程序。
简介: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日趋成熟且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一些反垄断执法案件的结果引起社会和理论界的关注。与欧美的'单罚制'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财产处罚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方式存在行政法理论上的缺陷和具体计算方面的不确定性,导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适用处于游移不定的状态,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近百起反垄断执法案件的结果来看,行政处罚畸轻的情况非常普遍,很难达到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效果。从短期来看,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罚款处罚的幅度过低,难以取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威慑效果,因此,在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的前提下,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对于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从长期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的行政处罚采取单一的罚款处罚方式,取消现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方式,无疑是一种进一步推动反垄断执法的合法、明智和科学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