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体性纠纷大量出现,涉及环境污染、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等众多领域。而这些纠纷,完全凭借传统的单独诉讼方式已力所不及,共同诉讼又显得过于繁琐,且效率太低。为此,我国于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可以很好地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空间不足的矛盾,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立法之初,人们对此寄予了很大期望。然而,从十余年实践情况来看,代表人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在我国却很少被援用,这值得人们认真思考。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借鉴国外群体性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建立起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性诉讼形式。由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审判经验不多,在立法和理论上还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和规定,并且我国又处于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激烈变化且日趋复杂的时期,作为一项诉讼法律制度,面对着变化的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还有许多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