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发表季金华的文章认为,法律现象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概念,它涉及法律意识、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的历史运动诸方面的表现。在谢晖先生看来,“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在表现,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综合,其特点是具有直观性、表象性”。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现象区别其他社会现象以及决定法律现象构成要素之间内在关系的规定性。法律的本质存在于现象之中,法律现象是体现法律本质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特征的认识,来探究法律的本质。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中也能反映法律本质,法律现象总是与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法律必然有其经济本质、政治本质和文化本质。
简介:“产权”这个概念不容易解释,也不容易理解。尽管“产权”象稀缺性、理性、公平等范畴一样已成为现代经济学和民商法学的分析基础。然而,究竟什么是产权?产权的内容是什么?理论界众说纷坛,莫衷一是。本文通过产权概念的简要辩析,对此作些说明。一、产权:一个含义不确定的概念“产权”这一概念常令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莫测高深,甚至不知所云。迄今为止,人们还没有给出一个可以达成共识的确定的“产权”定义。只要对“产权学派”的著述稍加钩沉,便可获悉“产权”概念的多重含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产权给出的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该定义强调产权是一组权利,且这种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对此权利强制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性有赖于政府的力量、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道德规范。
简介:<正>宇宙间不存在没有量的事物,而且任一事物都具有多种量和多种量范围以及量关系。当我们认识一个事物时,必定要研究它所具有的各种量、量范围和量关系,也就是要研究该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本文试图探讨量的规定性所包含的内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必具属性的概念。一是量的概念。(一)事物的属性某事物的属性是该事物所具有的性质。对于“性质”这个外延极广的范畴,正像数学中“集合”这个范畴一样,我们只能以列举的方法来加以说明:“温度为80℃”、“绿色”、“溶于水”、“由一个质子和一个电子组成”、“聪明好学”、“革命性”、“温和多雨”等等都是“性质”。重要的是任何一个性质都不是独立
简介:合作作品就是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合作协议创作的作品。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将其贡献融入合作作品的当事人,即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须考虑三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作协议、当事人是否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将贡献融入合作作品。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可能是汇编作品、组合作品或者演绎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三大缺失:一是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创作意图;二是将合作创作混同于单独创作;三是用实际创作取代当事人的贡献。2012年3月31日,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基本上维持了现状。针对此,本文提出了关于完善合作作品规定的建议。
简介:<正>第一,法的必然性存在于法的偶然性之中,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的赤裸裸地存在的法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法的一切形态,一切法的现象,都带有偶然性,都是“偶然性的法”。法的必然性是寄寓于法的偶然性之中,通过法的偶然性表现出来的。约公元前二十世纪时的《苏美尔亲属法》规定:“倘妻恨其夫而告之云:‘尔非吾夫’,则应投之于河。”(第五条)这里规定的“投之于河”而不是驱之于野外或投之于山崖深渊,就与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系,表现出了一定的偶然性。《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第199条规定“倘被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买价之一半”。这里规定的“以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