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新刑法中增设了单位犯罪,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但是,由于受传统刑法理论的束缚,对单位犯罪构成要素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认识不清,操作困难.在定罪和量刑上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与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犯罪构成的基础。无明确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则丧失实质内容。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物质承担者。何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越位、机关、团体霎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将罪与非罪界定一般标准的犯罪构成从目前平面型、闭合式结构转化为层层推进构造的做法是可取的,但在具体架构上将违法性评价和有责性评价各自作为独立的一层又过于激进,不太容易被接受。恰当的做法是对犯罪构成四方面要件的有机结合这一通说观点予以肯定,同时对其进行新的解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肯定其是符合四个方面要件的前提下,再进入四要件结合是否具有“有机性”的判断阶层。期待可能性和社会的相当性就是“有机性”判断的具体标准,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和具有社会的相当性就否定了四方面要件结合的“有机性”,进而否定了犯罪;如果具有期待可能性且不具有社会的相当性,当然可以肯定“有机性”的存在,进而肯定犯罪的成立。那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四个要件结合的行为,但是经过“有机性阶层”的判断,因为其是社会相当的行为,不具有“有机性”,因而它不符合犯罪构成,进而阻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