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均通过契约,规范因限制资源开发利用而给予补偿的政府,以及因丧失发展机会和保护生态而接受补偿的主体,其本质是民事财产权的运行,鉴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案还满足民事诉讼的形式要件,由此,补偿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根据合同原理,哪一级政府承诺提供补偿资金,哪一级政府就是补偿义务主体。然而,现实的未必就是合理的,当政府履行补偿义务时,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中央政府,这使补偿关系不仅与受益者补偿原则不匹配,而且加大了中央政府的负担。为此,需要应然意义上的补偿义务主体层级。其中,受益者补偿不仅是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区域、流域补偿政府的层级更具有操作价值,该原则的不足可以通过央地合理分权理论解决,即根据生态环境服务的惠及面合理分配央地财权事权,划定应然的履行具体补偿义务的政府。
简介: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黑龙江省2012—2015年共投入10余亿元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和纳入补偿范围省级一般公益林的保护。各地通过成立组织、加强宣传培训、整章建制以及运用科技手段等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度的实施,增加了职工就业机会、提高了林分质量、改善了公共管护基础设施,使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增强。但调查中也发现个别单位在项目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管护人员混岗、补偿标准不高、项目管理薄弱、财务管理不规范、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以及个别市县资金到位不及时等情况。这些问题亟待解决,通过调研,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适时修改并制定适应当前新形势的管理办法、提高管护补助标准,扩大省级公益林管护规模、加强项目管理,做好管护站点等项目规划设计、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调查;强化财务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