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宋代社会,契约文书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及土地权利的分离,广泛地应用于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与此同时,“干照”作为“田宅诉讼”中各类契约文书的通称,也因其具有示信、客观真实的证据作用而成为宋代司法判词的常用语。“干照”是宋代社会及司法活动中的固有词汇,它真实地反映着唐宋的社会变革,把它作为一个有意义的语言符号置于宋代社会结构的网络中,其背后反映的是宋代司法结构的变化与司法传统的转型。
简介:众所周知,买卖就是一方支付价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并使对方获得标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买卖交易中,只要买主支付了交易双方约定的价金,买主就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卖主也就失去了对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在清代社会,这一点在一般的财产交易中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但在以田宅为交易标的物的场合下,
简介:在民初契约问题上,国家法与习惯法存在一定的背离,有时甚至处于一种冲突之中。民初的这种冲突反映出国家有着强烈的与民间习惯相互融通的愿望,这种冲突使得双方在一个共同的规范空间内展开,是良性互动的一种形式。冲突和博弈一方面改造了民间那些已不适应时代需要的契约习惯,另一方面导致了在国家层面的契约法新规范不断被创造出来。由此,民初田宅买卖契约制度得以最终形成并比较明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简介:在清代广泛的田宅交易中,除了交易当事人以外,几乎整个交易过程都伴随着各色各样的第三方群体的存在。之所以要牵涉如此众多的第三方,可以说正是对官方缺乏必要的所有权确认制度的一种自发的反应。由于清代国家没能为民间的田宅产权移转提供高效且成本低廉的登记公示服务,民间为了交易安全考虑,自然是引进的第三方人数越多,对交易的合法性的证明功能就越强。
释“干照”——从“唐宋变革”视野下的宋代田宅诉讼说起
论清代田宅“活卖”契约的性质——与“典”契的比较
民初田宅买卖契约制度中法律与社会的冲突与整合
论清代田宅契约订立中的第三方群体:功能及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