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众多的社会犯罪中,有一种犯罪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即以熟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是犯罪者与被侵害人在犯罪前已经相识或熟识,犯罪行为是依业已存在的确定社会关系而进行的,不具有陌生人之间犯罪那样的“随机性”,因此该类犯罪较准确地反映社会关系内在的矛盾性,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为了对该类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对天津市1995年入狱的2189名罪犯进行了相关内容的调查,调查发现全部罪犯中以熟人为侵害对象的占24.1%,以陌生人为侵害对象的占39.1%,其余36.8%的罪犯是以非自然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如盗窃公有财物、贪污、受贿等。
简介:<正>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按照刑法论著通常的解释,是指开枪杀人,第一枪未射中,当时有条件再射第二枪、第三枪,但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放弃了继续射击。因而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苏联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论著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在上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情况下,行为人已构成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而不能成为犯罪中止。其理由是:第一枪已经射出:未击中不是犯罪人的意愿,已射出的第一枪已形成实行终了的未遂状态,虽然没有再射击,也不能消除行为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成为犯罪中止。至于没有再射击,这只能作为犯罪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节之一。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种传统观点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居于统治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指导着我国的司法实践。
简介:近期频发的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如何避免孩子受到伤害?如何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记者走访了团市委权益部部长王秋菊、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心理专家何金宝。他们表示,让未成年人远离侵害,要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家长必须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方法。孩子的心灵是天真的,没有善恶之分,尚未建立防范意识。家长要告诉孩子不要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的东西,拒绝陌生人给予的任何好处。保护孩子、不轻易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是家长必须尽到的责任。
简介: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