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就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禁猎决定"中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的甄春延同志。问:禁猎决定对饭店、宾馆、酒楼、招待所、餐厅及其饮食摊点、制售药品网点、商业网点等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制作、出售、窝藏非人工饲(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别称制作、发布广告招揽顾客的行为制定了哪些特殊的规定?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禁猎决定"作出上述规定是有针对性的。首先,这两年来,尽管1996年颁布的"禁猎决定"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在我省的一些饭店、酒店、市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屡有发生,个别城市的饭店、市场这种现象愈演愈烈。一些饭店的招牌和菜谱都利用野生动物的名称做宣传,报纸上也经常看到类似的广告。针对这些情况,新的"禁猎决
简介:<正>各位同志、各位记者: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1月24日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这是继"五年禁猎"后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又一个决定。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目的在于总结通报前五年禁猎情况,深入宣传、贯彻继续禁猎决定,通过各级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促进我省的生态平衡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6年1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实行禁猎,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此举在国内外反响较大,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此作了专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