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催生了新的就业形态,也对劳动关系的传统理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不同于传统的用工形式,网约工这一用工形式灵活多样,时间自由,无疑为社会生活带来巨大便利,在通过网络雇佣缓解广大民众就业压力的同时,也为各大用工单位提供了大量自由劳动力,满足了现代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在这一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下,凸显出来的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是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频频引发社会舆论和民众关注。本文通过界定网约工权益的核心概念,分析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总结网约工权益受到损害的现实困境,并基于此探索劳动保障权益的路径。
简介:网约工是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用工灵活性过大、安全性不足正成为工会组织劳动权益维护面临的新问题。个体劳动权益落实难和集体劳动权益虚化成为新就业形态下的网约工劳权缺位主因,网络技术引发劳动组织平台化、劳动用工多元化导致传统劳动关系的外延和范围被拓宽、传统工会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受冲击,传统企业劳动关系形成与协调出现新困境。工会在强化传统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基础上,要关注网约工新就业形态群体的权益维护,主动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扩大组织覆盖面,将'网约工'这种新型用工下的劳动者纳入工会工作服务体系,通过采取组建平台行业联合工会、大力推进互联网+工会建设、积极参与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以及将网约工社保问题纳入工会视野等措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简介: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依托于互联网经济,人们已经熟知了网络的各种创新功能。看似所有社会群体都乐此不疲,但由于其对传统制度的冲击、网约工的队伍不断壮大,导致网约工在面临一些法律问题时,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本文结合管某诉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为例,探讨了在多矛盾中的一个小问题--如何完善网约工权益的保障。
简介: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也持续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使得行业环境不断优化,新产品、新业态层出不穷,服务模式也不断迭代演进。借此,共享经济下互联网专车服务模式应运而生。由于网约车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发展时间短暂,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有缺失,在网约车服务交易过程中司乘纠纷,交通事故等问题源源不断,事故中的各方主体关系复杂,而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疏漏排除自身责任,危害了司机甚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理念为出发点,通过具体界定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最终正确认定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平台与司机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