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客观公正地研究羁押期限的延长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一体化、缺乏最长羁押期限的限制以及对被羁押人的意见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所以羁押期限延长制度的现状不容乐观.通过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该制度的考察,提出在完善我国延押制度的进程中应当注意要使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适当的确定最长羁押期限、完善被羁押人的救济机制、确立违反延押制度的制裁措施.
简介: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影响最大的强制措施的超量适用、无变更适用乃至超期羁押、变相羁押,原因在于未将相关强制措施的期限与办案期限作合理届分。本文着重从如何协调强制措施与办案期限的矛盾冲突,正确合理使用强制措施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当前强制措施与办案期限的主要矛盾,并对解决这一矛盾提出了一些初步构想。
简介:结合基层检察院办理延押工作的实际,通过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深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有益于完善我国延长羁押期限制度。
简介:保管期限与保密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管期限是国家档案管理部门为使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工作生产活动中形成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有利于保管和使用而规定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有永久、长期(16—50年)、短期(1—15年)三种。其确定的原则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
简介:我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是"保证侦查"和"严控期限"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理念平衡的产物,在制度规定与司法运行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制度规定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不够严谨周密,逐级层报制度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在司法运行方面检察机关对提请延期案件的审查把关较为宽松,对逮捕措施正确与否的监督流于虚置,对同案处理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一并延期有失公允,忽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等。数据分析表明现有制度无需大规模改造,司法运行中存在问题需要局部调试,从而真正达到监督侦查、严控期限的立法初衷。
简介: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地履行该项职责,对促进侦查机关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及时交付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下称“延押”案件),我们对2003年至200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延押案件进行逐案统计,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以强化侦查监督,保障人权,防止捕后侦查阶段超期羁押及不当延长羁押期限的现象。
简介: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所需时间,是指被鉴定人从受伤之日起到鉴定人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目前我国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定时限,因此,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损伤鉴定所需时间与办案期限发生冲突的现象,办案人员往往采取改变强制措施或退查案件等被动办法来弥补损伤鉴定所需时间,给办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甚至引起当事人或群众误解。笔者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作了粗浅分析,并建议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矛盾。
简介:一、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简介:<正>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使各种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在这里,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然而据此规定
简介:你知道吗,这个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有保质期。容颜有保质期,想说的话有保质期,对一个人的喜欢,有保质期。它们被妥善安放在密封的瓶子里。我们总以为来日方长,可是很多东西,一旦过了期变了质,其实就很难再挽回补救了。趁当下的喜欢且新鲜,趁所有重要的东西还未过期就该努力奔赴啊!
简介:传说中有位智慧老人收了4个徒弟。一天,4个徒弟都跑来向智慧老人求教成功的经验,智慧老人笑了笑,说在这之前你们先去尖峰塔帮我取本经书回来,其限是3天,并说这是条充满诱惑、艰险的道路,让他们加倍小心。
简介:有的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参照执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的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简介:<正>在爱尔兰各个市政机关办公大厅,一般都有液晶屏显示结婚须知等事项。大概意思是,本处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虽然如此,但并不意味着爱尔兰的公民只能和一位伴侣终此一生。男女双方在结婚的时候可以协商决定婚姻关系的期限,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随时都有权提出新证据。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与我国诉讼证据理论的实事求是原则相吻合,与我国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的目的相一致。但是,为了对新证据履行质证程序而再次开庭或多次开庭,重复诉讼程序,拖延诉讼;甚至有的当事人搞突然袭击,设法拖延诉讼,致使提高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并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为此有必要总结借鉴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有关规定,建立举证期限制度。
羁押期限超过刑期是否属于超期羁押?
对羁押期限延长制度的思考
浅议公诉案件强制措施期限与办案期限的矛盾及解决构想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的完善
保管期限与保密期限的区别
我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的反思与调试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否及于其他同案人?
审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中的问题及对策
损伤鉴定所需时间与办案期限的冲突亟待立法解决
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的规定
无期限债权的保护期限研究
审查起诉中发现新罪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最后期限
赏味期限
人生的期限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不宜由公安机关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有经营期限的公司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爱尔兰的期限婚姻
民事举证期限问题研究
领证也须有个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