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代替考试罪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代替考试罪往往是以共犯的形式出现,除了替考者和被替考者构成共同犯罪之外,针对监考人员明知是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不予揭发的行为,应当构成片面的帮助犯;针对家长或者监护人帮助考生积极寻找替考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考生同意或者教唆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应直接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正犯行为;其他在代替考试罪中发挥作用的中间人,应区分其在代替考试中发挥的作用,依次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或者仅给予行政处罚。
简介: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起诉的数量是微乎其微.对该罪主体特征中"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概念进行梳理,对犯罪主体范围严格划分,有益于增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