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简介:《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简介: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入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入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入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
简介:摘要目的调查本科实习护生的创新行为能力现状,分析护生职业获益感、自我超越与创新行为能力的关系,并探讨职业获益感在自我超越和创新行为能力间的中介效应。方法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选取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实习的223名本科护生为研究对象,使用职业获益感、自我超越量表、护士创新行为量表进行横断面调查。应用SPSS 21.0对本科护生自我超越感、职业获益感、创新行为能力相关性分析,应用AMOS 22.0进行中介效应检验,采用偏差校正的百分位Bootstrap法估计职业获益感中介效应95%的可信区间。结果本科护生自我超越到创新行为能力的路径系数显著(r值为0.31,P<0.01),自我超越对正向职业感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r值为0.36,P<0.05)。正向职业感的间接效应的Bootstrap检验95%的可信区间为0.02~0.07;正向职业感在自我超越和创新行为能力间起部分中介效应,效应值为0.14,总效应值为0.42,即中介效应值占总效应值的33.3%。团队归属感到创新行为能力的路径系数显著(r值为0.39,P<0.05),自我超越对团队归属感产生正向影响(r值为0.28,P<0.01)。团队归属感产生的间接效应的Bootstrap检验的95%可信区间分布在0.10~0.42。团队归属感在自我超越和创新行为能力之间起部分中介效应,中介效应值0.07,总效应值为0.42,即中介效应值占到总效应值的16.7%。结论本科护生自我超越既可以直接预测创新行为能力,也可以通过职业获益感中正向职业感知、团队归属感的中介作用间接预测创新行为能力。临床教学中提高护生职业获益感、自我超越可能是提高创新行为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