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众所周知,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经营者的侵害。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以及大股东掏空与侵吞上市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少数股东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的一个共同话题。股东行动主义.作为外部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行动理念正日益兴起.对公司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股东行动主义是相对消极投资而言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在出现公司经理层以及大股东侵吞公司以及小股东利益的时候,选择积极投资的股东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用手投票”:而选择消极投资的股东只是简单地将股票卖掉,“用脚投票”。
简介:本文从制度逻辑的视角对董事会团队文化及其对决策的影响进行了探索性研究。通过对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不同制度逻辑进行分析,研究了"股东中心主义"的制度逻辑下形成的董事长权威对董事会团队文化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了董事会团队文化对决策效果的影响。在将董事会团队文化分为个体层面的建设性行为和组织层面的共同规范两个基本准则后,研究发现:董事长权威会降低董事会成员的建设性行为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共同规范,董事会成员的建设性行为会降低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提升董事会决策质量,董事会成员的共同规范会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研究表明制度环境中的主导逻辑会影响董事的行为模式而塑造董事会团队文化,进而影响决策效果。
简介:摘要:本文探讨了优绩主义(Meritocracy)在高校就业指导中的影响与挑战。优绩主义起源于1958年,由迈克尔·杨提出,强调通过考试和表现选拔人才,打破贵族垄断,推动社会进步。然而,优绩主义也存在缺陷,如忽视家境和资源等因素,导致“精英的傲慢”和“失败者的自责”。在中国的高等教育中,优绩主义通过绩效管理深植于大学治理,虽然促进了人才培养和教育公平,但也简化了教育评价体系,使教学过程被忽视。在就业指导中,应引导学生正确看待优绩主义,认识成功的多重因素,鼓励多元化发展,并提供个性化的职业建议和培训,帮助学生合理规划职业路径。
简介:【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至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得以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共同构成股东监督公司和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二者存在很多相同之处,而且两者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交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看似形同,很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在产生的根据、存在的范围、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诉权的限制、诉讼最后的判决结果归属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在现代的公司法中,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有权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两种形式。直接诉讼也被称为一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大股东或是董事等的行为直接侵害单个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权益受侵害的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也有学者将股东直接诉讼定义为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或者其它加害人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向法院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公司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股东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为侵害人法律责任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派生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共同构成股东监督公司和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二者存在很多相同之处,比如二者都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提起的诉讼,都是以股东名义提起的诉讼,而且两者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交叉,如可能某一控制股东或董事的行为的发生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又侵害了个别股东的权益,针对这一行为,相关股东既可以提起维护公司利益的代表诉讼,又可以提起直接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看似形同,很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有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