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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婚姻是一个家庭的组建基础,对家庭的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知理解和生活方式的变化,部分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新婚姻法对于之前的婚姻法进行了完善修订,但同时也给当前时代下的婚姻现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对新婚姻法的实施所带来的变化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有关完善新婚姻法的思考。

  • 标签: 新婚姻法 婚姻现状 变化
  • 简介:摘要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使得我国的家事审判向着新的方向演化,其中财产的归属、双方债务分担、遗产继承等问题占据了家事审判事件中的较大比例。为了能够保障无效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文中对于无效婚姻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给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以供参考、借鉴。

  • 标签: 无效婚姻 财产纠纷 问题 探析
  • 简介:  摘 要:婚姻是维持感情的基本纽带,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不稳定,由此涉及婚姻案件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的混乱,这对我们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 标签:   民间调解 婚姻关系 离婚情况 
  • 简介:  摘 要:婚姻是维持感情的基本纽带,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不稳定,由此涉及婚姻案件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的混乱,这对我们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 标签:   民间调解 婚姻关系 离婚情况 
  • 简介:摘要:事实婚姻以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在我国存在着,即使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结婚必须登记,但由于不同民族地区自然地理环境、文化风俗各不相同,旧的结婚习俗严重影响人们传统的婚姻观念,使得某些偏远地区仍然存在男女双方不进行婚姻登记,但却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一起生活的婚姻关系。面对这一现象,本文从探讨事实婚姻制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对我国产生事实婚姻的根本原因,及其社会现状和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我国法律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明确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认定。通过对事实婚姻法律问题的思考,探讨如何在立法基础上建立起事实婚姻的相关制度,使事实婚姻能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合法婚姻的法律地位。

  • 标签: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婚姻关系
  • 简介: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在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现行婚姻法不断健全该项制度。本文主要从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情况分析入手,重点阐明了其内涵,还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制定意义,包含明确公民的私有财产地位和更好保护夫妻双方关系中的弱者两个方面,并提出了一些科学可行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发挥婚姻法的保障作用合理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促进家庭和谐与稳定,提供一定借鉴和参考。

  • 标签: 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度 财产权利
  • 简介:摘要 :中学语文教材《诗经 ·卫风 ·氓》是一篇叙事简练完备、思想深刻博大的重点课文。以“亦已焉哉”中的“已”字为中心,可以较为简便地展开文章思想内容的教学分析。解释“良媒”为代表的礼俗的违背正是诗中爱情婚姻之“已”的原因,同时引导学生思考社会公序礼俗的现代意义及进一步思考“亦已焉哉”背后蕴含的文学价值,在教学中颇为重要。

  • 标签: 《氓》 《诗经》 悲剧
  • 简介:【摘要】《新纲要》对幼儿园教育的幼儿自主管理能力的培育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幼儿园是思想启蒙时期,教师应该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幼儿自主管理能力的培育,积极进取,不断优化教育理念,改善教学方法,在开拓创新中,培养幼儿主体意识,促进幼儿自主成长。

  • 标签: 学前教育 自主管理 策略
  • 简介:  【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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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 随着 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 改革开放的 逐步推进 , 我们所 生活的各个领域都 在悄无声息地发生着各种各样的 变化。 就 婚姻家庭领域 方面来说 , 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同时也面临着一些 新 的 问题。 由此来看 , 我国之前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不 再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 需要 , 在 《婚姻法》 方面的修订 、 扩充与 完善 工作急需提上日程 。 本文主要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方面的路径进行了研究与完善,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如何完善;方法研究 前言: 社会的发展 离不开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 两者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 在 对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探索 工作方面也在持续推进,人们积极参与和讨论对于 各种立法 的意见与 建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 为相关立法活动 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也监督着 司法公正 。 一、婚姻家庭法整体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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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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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目的考察儿童母亲焦虑状况及影响因素,探讨婚姻质量与母亲焦虑的关系,以及共同养育在其中的调节作用。方法采用广泛性焦虑量表、婚姻调适问卷以及共同养育关系量表对522名孩子年龄0~12岁的母亲进行问卷调查,通过SPSS 20.0软件进行χ2检验、Spearman相关分析、非参数百分位Bootstrap法进行数据分析处理。结果(1)本研究中有48.7%的母亲存在不同程度的焦虑,其中轻度焦虑占37.4%,中度焦虑占8.4%,重度焦虑占2.9%;(2)χ2检验结果显示,母亲焦虑状况在母亲年龄、母亲工作压力、经济压力、父亲工作压力、子女年龄,子女健康状况、祖辈与父辈冲突、祖辈参与养育意愿等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292~23.170,均P<0.05);(3)母亲焦虑与婚姻质量呈显著负相关(r=-0.419,P<0.01);(4)父亲积极共同养育和消极共同养育均对婚姻质量与母亲焦虑的关系有显著的调节作用(B积极共同养育=0.013,P<0.01;B消极共同养育=-0.010,P<0.05),J-N法简单斜率检验显示,简单斜率95%的Bootstrap置信区间不包含0。结论婚姻质量是影响母亲焦虑的重要因素,父亲在共同养育中的表现在其中起一定的调节作用。

  • 标签: 母亲焦虑 婚姻质量 共同养育 调节作用
  • 简介:摘要:基于核心素养视域下的语文课堂教学是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的一种有效教学手段,教育工作者通过多元化的阅读教学形式,不仅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语文的积极性,对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培养与思维方式创新也有重要作用。鉴于此,本文针对初中语文阅读课堂的教学现状以及应对策略进行有效探究。

  • 标签: 核心素养 初中语文 自主阅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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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本文立足于幼儿园开展自主活动的经验和反思,通过分析自主活动开展意义以及开展过程中的收获,对幼儿园自主活动的开展模式进行探究。

  • 标签: 幼儿园,自主活动,开展模式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我国小学的教育教学理念和目标也在不断更新,现阶段我国小学的教学目标已经从单纯的提升学生学科知识转变为提升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为目标,我国的教育目标也从单纯的培养学生知识和专业技能逐步向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发展。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树立以生为本、自主管理、自主学习的管理理念和教学理念很关键,本文从小学班级管理管理中学生自主管理的意义出发,提出了培养小学生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的策略。希望对当前小学自主班级管理和自主学习得提升有所帮助。

  • 标签: 自主管理 自主学习 意义 策略
  • 简介:      摘要: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学校教学都过于注重学生的理论知识教育,而忽略了学生的综合技能发展,导致学生综合能力偏离了素质教育的要求。新课改确定了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关注学生的学习能力以及学习感知的提升,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是化学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之一。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应积极倡导自主学习方式,探索科学的教学策略和教学方式,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自主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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