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客体地位,但网络虚拟人格的固有部分保护容易被忽略。在个人网店的名誉被侵害的情况下,通常只能主张经营者个人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至于游戏人物的虚拟人格的名誉以及操作游戏的自然人的名誉,在特定的能够识别并将二者联系起来的群体中,可看作是重合的;在其他情况下,二者被视为不同客体,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名誉的侵害,视为一个侵权行为侵害了不同的客体。网络虚拟人格的保护方式有二种:一是把虚拟人格归为虚拟财产,从而使虚拟人格被自然人人格吸收,这也是目前《民法总则》体现的保护方法;二是承认虚拟人格的准人格性,让虚拟人格和自然人人格一定程度分离,在虚拟人格商业化过程中弱化其人格属性。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经济发展成为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网络虚拟财产自身所具有的特征与法律属性又决定了其继承问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探讨其可继承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简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速度也变得越来越快,计算机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网络的越来越发达不仅给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造成威胁,也给人们的信息隐私和财产的安全性造成威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予以重视。在计算机网络发展的过程中,虚拟网络技术已经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发展和应用,这种虚拟技术不仅能够使得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更好地得以提升,更加重要的是要通过对虚拟技术的全盘应用来更好地提高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本文就主要针对虚拟专用的网络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中的应用展开分析,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