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对听证程序的范畴及其具体适用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设定。法条对听证程序主要设置了三类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前二者的指称极为明确,故其认定不存在疑问,但较大数额罚款的基准线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划定。法条在列定的三种情形之后又特别添加了"等",即是意指还包括其他情形。何种情形属于"等"之范畴,有赖于执法者运用法律解释学基本原理将特定事案与前述三种情形进行重要性与复杂性评价。只有特定事案的重要性与复杂性与前述三种情形等同抑或类似,方能认定其属于听证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