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上诉、抗诉的主体和权限问题。我国新公布的行政诉讼法在第58条中,只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可以提出上诉,却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国际通例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8条、第67条的立法思想可推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公民(包括法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否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抗诉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有否抗诉权,即按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却未加规定。根据
简介:摘 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很多不同性质的要素和程序,在协同问题上还需要从功能、模式以及机制方面加以解决。在功能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权益救济功能和社会公益保护的功能协同需要进一步加强。在诉讼的协同模式上主要分为正向附带、反向附带以及名义附带形态。在机制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责任方式、提起依据等方面的协同还需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