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两年的试行中,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但从刑法的技术层面来看,刑事诉讼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只是一个框架式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规范化、合目的性,必须有一套统一的法律解释方式与立场。汉字艺术的博大精深,使语意从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含义。不同人的经验阅历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对法律的含义、适用场景和范围大小有着不同的分歧。法律解释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法律语义分歧的现象,出现在各个法律不适用的场合。法律解释是一种实践技术,指导法律的正确应用。通过法律解释来检验法律在社会中实施的效果。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适用的场合扮演引航者的角色,引导个案寻找正确的规则,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解释方法理论可以被所有法律从业者所掌握。我国法律解释活动被掌握在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手中。一些权威的学术专家也将法律解释研究限于仅有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活动中。这是一种法律司法活动,而不是法律解释活动。在我看来,法律解释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是对法律的理解应用的前提。仅将法律解释方法束缚与某些领域会损害法律解释方法的价值,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运用各种解释方法进行规范解释,以最大限度的获得对法律正当性的理解。
简介:摘 要:催收非法债务罪中对非法债务和非法催收行为的认定是准确适用本罪的关键性因素,且两者同等重要。本罪的出现不仅仅只是为了将对非法债务的催收行为从寻衅滋事罪中摘出来,同时也应当排除该罪对催收合法债务行为的规制,且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目要求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应当以集体法益保护为指导,注重对行为“情节严重”的考察,并排除被害人行为参与的责任,从手段的严重性程度把握本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关系。
简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简介:在当前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务中,刑法解释的任意性难题和多义化难题已然越来越突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同时也制约了我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目前刑法解释理论难以克服任意性与多义化难题的理论症结,一方面是因为它们未能准确区分法的"发现"与"证立"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它们都属于一种"独白式理解"。要想缓解或克服刑法解释的任意性与多义化难题,需要某种方法论上的觉醒,亦即实现从"发现"到"证立"的转换以及由"独白式理解"到"沟通式理解"的转变。法律论证理论无疑为这种刑法方法论的觉醒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进路,这就要求将刑事司法裁决理论的重心,从传统对刑法文本规范的解释转移到对刑法裁判规范的理性证成上。
简介:《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其中相关条项下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的所谓“预决效力”,在学理上与既判力的概念及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与此相应,《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有关“裁判生效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则应视为直接以既判力作为基础的程序规范。本文将第247条与第93条的解释相结合,梳理了既判力和预决效力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这一特定语境下的内容、相互问的关联及区别,并依据前后诉的主客体及时间范围是否一致等因素考察前诉可能对后诉发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构成了一个可资对相关程序规范进行理解和适用的概念整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