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违反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法则)侵权形态是一种新近发展起来的侵权类型,它有自己独特的权利基础和法理基础。"知情同意"法则的独特性有二:(1)以保护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或自主权为最高宗旨;(2)不需要很多的医学判断和专业知识的介入。医疗过失侵权法,作为一种专家责任法,具有一种潜在的保护医疗行业、尊重医学判断的本能和机制。它适用于主要依靠专业技能和专业判断的传统诊断治疗领域有道理,但在以尊重患者自我决定权为核心的知情同意领域有些勉强。知情同意法则以患者的需求和权利为依归,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再具有强大的统治力。在需要医学专业判断的传统的诊断和治疗领域,法律可以表现对医学行业的极大尊重,因此在过失认定上,建立以医疗行业为依归的认定标准尚有道理,但是在知情同意领域,建立以患者为取向的注意标准更有说服力。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法律也向患者权利保护作了倾斜,而对因果关系作了弹性适用。应当区分医师的疗法实施义务与说明义务。两种义务所服务的目的和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并不一致。
简介:摘要: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然而由于“强制性规定”的判定标准模糊,司法实务对此条款的运用难以统一。《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民法总则的相继出台,为该条司法适用提供了指引,但实践远比学理想象复杂。诚然,法律无法周严详实地覆盖纷繁庞杂的社会现实,暴露于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漏洞需要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出选择,个体和个案的差异又使得自由裁量难免有时偏颇。面对此境况,本文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实务中的不同应用,从法律解释和类型化的识别两方面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