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税利分流的条件和功效不能混淆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税利分流的一般含义是:在正确区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的基础上,把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税后利润分开,按照国家征税、税后利润归所有者和经背者的原则处理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使税利分渠分流,同时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使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在平等纳税的基础上平等竞争。税利分流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层次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以及目家层次上的社会管理职能和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分离。而不少人认为税利分流能够促进企业两权分离及国家层次上的两权分离,混淆了税利分流的前提条件和功效.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否则无法正确评价现行“税利分流”方案。
简介:随着税收事业的发展,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纳税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已成为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涉税问题的处理,审计作为综合的执法监督部门,除了依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规范,还必须依据税收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由于审计与税收分属不同的部门,二者在某些方面,特别是涉税复议、诉讼等法制方面的规定上差别调异。一、行政复议1、从受理机关看:税收具有确定性而审计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复议的规定)审计复议行政机关或是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即一般情况下为上级审计机关,但对审计机关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