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交易活动需要借助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来达成交易目的。我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正面回应,在第522条第2款中明确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并确认了第三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利。这弥补了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空白。然而,由于篇幅的限制,《民法典》只有一个条款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做出了规定,对于该制度设计过于单薄。第三人在权利的享有受制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弱势主体。就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而言,目前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其所享有的直接履行请求权以及违约责任请求权,但未对对第三人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以等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定,而法律规定的不足必然会带来第三人权利的缺失。
简介:《律师世界》1997年第9期发表了一篇律师同行的文章,谈到一个叫骆驼公司的在与承包者打一场拖欠承包款纠纷时,把拖欠货款的一方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终于艰难胜诉,与第三人达成还付货款及其利息的调解协议的故事。笔者看完这篇文章后,认为“骆驼”一案的追加第三人颇有不妥,胜诉实为免强。为此,特具文叙一己之见,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首先,我们来看看第三人,特别是本案提到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第三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他既不是处于原告的位置也不是处在被告的位置,而是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对争讼的标的一般是和本案被告有一种民法意义上的依
简介:虚假诉讼不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特有的现象,有诉讼的地方就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解决虚假诉讼问题不应强调虚假诉讼问题的地域特殊性,而应当将虚假诉讼的各种情形分类,进行类型化研究。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区分一方当事人侵害另外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虚假诉讼,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侵害案外第三人权利的虚假诉讼。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共同侵害案外第三人权利的虚假诉讼中,应当区分受判决既判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以及仅受前诉判决事实影响的案外第三人。最后,具体讨论法律应当为受判决既判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和仅受前诉判决事实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分别提供怎样的事前救济、事后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继受于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本文从立法史的角度整理了日本法中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救济的发展脉络,希望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性解释虚假诉讼处置问题产生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