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在研读Goldberg(1995,2006)两部理论著作的基础上,就国内学界对构式语法理论所持的一些流行观点进行反思、探讨和澄清,并讨论学界目前尚未引起足够关注的部分理论细节,内容主要涉及构式的定义及构式义的来源、动词与构式的互动过程、构式间的承继联接关系等三个方面。本文主要有五点看法:1)对于构式的定义,学界目前普遍关注其非推导性特征,而忽视其使用特征;2)各类抽象程度不同的构式的构式义来源于语言使用中的抽象概括;3)动词与构式在互动过程中,动词义与构式义不发生熔合;4)按照意义的本质不同,词项与抽象构式应当区别为两种不同的理论实体,“词汇与句子构成连续统关系”这一说法并不抹杀这一本质;5)在构式间的承继联接关系中,多义联接与隐喻扩展联接难以界定,实例联接与子部分联接的定义模糊不清。
简介:摘要:语法在英语学习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是英语教学研究的焦点。随着语言学和二语习得研究的不断深入,语法教学的模式经历了从“聚焦语言形式的教学”,到“基于意义和使用的形式教学”的转变。语法教学的重心从关注具体的、脱离语境的语言结构和形式,转向凸显语言意义和语用维度。关注语用的语法教学融合了形式与意义,更加突出语言使用的功能、语境、语域、语体、语篇等因素的考虑。正是因为语法教学内容和理论体系的更迭,从而促成了“形式·意义·使用”三维语法的产生。三维的语法教学模式有利于解决传统语法教学中存在的练习方法刻板、教学脱离语境等弊端,为语法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切实可行的途径。
简介:然而,随处可见的引文让我想到,倘若我能耐心挑选一些柏拉图的思想的话,其中必有使我获益匪浅的超然见解。(1)柏拉图的法律观极为宽泛,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其等同于自然。法律是柏拉图经常关注的主题,他的很多对话都认真对待它的某些方面。柏拉图的法律理论是其哲学的基本部分,与其整个哲学体系相互映照。然而,就像古希腊法律一般,他的法律理论从不是我们已习惯的那种自罗马共和国后期所形成的法律制度那般系统化,尽管如此,它与柏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