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7月29日,中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长韩晋萍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参加访谈时,透露了两个反腐关键数据:一个是收缴的官员违纪所得,201亿元,另一个是挽回387亿的经济损失。两者均以十八大为时间起点,2015年6月为截点。
简介:潘玉梅做梦也未想到。自己竟会带着耻辱的“吉尼斯”,走向不归之路。南京市栖霞区原区长助理、迈皋桥街道原工委书记潘玉梅。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贪的赃款,一次性被起获的就达26公斤之多。银行工作人员清点时点坏了一架验钞机,后来改用手点。足足花了1个半小时才漓点完毕。她单笔受贿120万元人民币、48万元美金。在紫金山麓放了—颗腐败“卫星”。
简介:"罪孽和耻辱是逃避不了的,作为一个男人,要有勇气面对错误、改正错误、弥补错误,承担责任,我现在投案自首了,再也不用东躲西藏过日子了!"现在正在家中服刑的章强说完这番话显得一脸平静。
简介:
简介:河北省承德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委原统战部长周义强,从一名普通的文物局技术员开始,官场经营近40年,坐上了副厅级位置。但最终难守底线,收受贿赂161.9万元。尽管"闻风而动"的周义强退了220万元,试图用钱来掩盖贪腐之心,但还是"退"不清他的累累罪恶。2017年9月,60周岁刚过的周义强,接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刑事裁定,对其提出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简介:该文剖析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赃款赃物处理制度存在的弊病以及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陷,认为对赃款物的处理应按1965年“两院两部”的规定为宜,文章并就如何完善立法作了设想。
简介:<正>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不随案移交赃款赃物,在起诉前就把赃款赃物处理掉了。这种作法,不仅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也常常造成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早在1965年12月1日《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后,应按这一规定随案移交赃款赃物。这对于保证
简介:周劭闻原系佳木斯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处长.任职期间,他私刻印章,贪污公款111.54万元;索取财物7.5万元;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702.9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法院判处周劭闻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
简介:虽然赃款来源已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 一、 从赃款的性质特征审查其证明的效力 贪污贿赂犯罪的赃款性质,这就为我们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从有关赃款的证据角度证明犯罪提供了条件
简介:被称为“配煤专家”的李小林,原是秦皇岛市煤炭检验中心主任。他给同事的印象是不仅技术过硬,在煤炭检测技术领域颇有名气,且生活简朴。然而,一起偶发的举报案揭开了他的真面目——贪污公款达580万元;受贿125万余元;挪用公款165万元:另有89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判决,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匿、
简介:贪污案件中赃款的去向是否属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法定的量刑情节?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对此未有一致认识。本文就上述问题发表粗浅看法。笔者认为:贪污案件赃款的去向有三种情形,都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但应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简介:浅议刑事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胡以鉴,邱灵刑事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严格保管,依法移送、上缴或发还,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现行有关规定理解的侧重点不同,对处理赃款赃物行为链中的保管、移送、上...
简介:三、检察机关在指控贪污受贿犯罪中的举证责任赃款用途不能影响贪污受贿犯罪的成立,本文试从贪污受贿犯罪的构成理论方面探讨赃款用途究竟对贪污受贿犯罪有何影响以及检察机关在指控贪污受贿犯罪中的举证责任等问题,一、 赃款用途不能影响贪污受贿犯罪的成立贪污罪和受贿罪之间虽然在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简介:程坤波与蔡婷相识,是在让很多男人流连往返的地方——蕲春县濒湖宾馆(县政府招待所)的美容美发厅里。
简介:通过反证法证明了赃款去向与贪贿案件定罪之前只能也必须是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的结论-有赃款去向必然构成犯罪,且从赃款去向同贪贿、挪用公款犯罪之前的充分条件逻辑关系角度看,赃款去向只是贪贿案件定罪的一个充分条件
简介: 一、实践中赃款去向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行为人将赃款用于,可以说该种情形的赃款去向表现出行为人行为主观恶意的不变性
简介: 一、实践中赃款去向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赃款去向定罪量刑 贪污受贿后的赃款去向可否影响对犯罪人行为的定性及量刑,贪污受贿行为人将赃款用于
简介:“南有红楼,北有夏宫。”沈阳一位老职工忿忿地说。
简介:2016年4月18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根据《解释》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落马官员赃款去哪儿了?
26公斤赃款坠落“失望之星”
九年逃亡 打工攒钱还赃款
公诉案件可以不向法院移交赃款
花钱消灾?退赃款多过受贿款
如何处理用赃款购买的保险
刑事诉讼赃款赃物处理制度探析
案件起诉后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
赃款来源难说明又贪又贿获重刑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中赃款的证明效力
千万“赃款”埋在地下 煤检巨贪落网记
关于贪污案件赃款去向的几个问题
浅议刑事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
谈赃款用途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影响
高官包“二奶”:用赃款包装的爱情
对贪贿案件中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关系的逻辑思考
论贪污受贿赃款去向在刑事法中的意义
2000万赃款堆起千亩庄园——夏任凡腐败大案透视
适用“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条款应注意的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