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本文讨论了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实行行为、主观要件、行为性质和杀人未遂的处罚认定,本文认为绑架杀害行为发生在非法控制人质阶段,暴力绑架人阶段成立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未遂的竞合;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性质属于结合犯,对未遂以绑架杀害处罚,适用未遂犯减轻处罚规定。
简介:以张彪绑架案为例,对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对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应严格限定为出现死亡结果的情形。对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犯的处理,若情节尚未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的,以绑架罪一罪论处;若故意伤害行为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未遂但行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奸淫被绑架人具备法定严重情形,应当判处死刑,实行数罪并罚。解释法律尤其是解释刑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对立法者立法原意的捕捉和理解应当首先基于法律条文,而不应首先进行扩大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没有发生改变的大前提下,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是第一选择。当然,文义解释面对多样复杂的司法实践问题只是权宜之计,根本解决方法还是立法者基于现有法律、因循社会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修改弄口紊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