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和发达国家国际投资交互性不断增强,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的争端更需重视,但ICSID仲裁存在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问题。通过ICSID法律适用保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条款模糊,缺乏具体化规定的情况,难以选择法律适用,导致不能结合情况正确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违背合同类案件和违背BIT类案件因援引依据的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违背合同类案件应增强国内法的适用,并积极补正国内法规;违背BIT类案件则应该在缔约过程中加以限制,同时对ICSID仲裁范围进行限制以防权力滥用,才能全面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
简介:ICSID仲裁庭对两起以阿根廷为被告的主权债务重组争端仲裁案做出有权管辖权裁定后,学界掀开了仲裁庭是否具备管辖主权债务重组争端的大讨论。《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与投资条约中“同意”间的关系表明仲裁庭对物管辖需要通过双重审查来确定。而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核心问题是主权债券“投资”属性的确定。从Salini案确定的判断投资性质的客观要素分析,主权债券可以达到这些客观审查标准进而被仲裁庭管辖。通过分析条约之诉与契约之诉的竞合状态可知,ICSID仲裁解决主权债务重组争端存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只要适用得当并做好被滥用的防范准备,不失为一种解决主权债务重组争端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