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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战后救济总署(简称“联总”)即开始对二战中受害国的灾民进行救济活动。中国是受日本法西斯强盗侵略时间最长、遭受损失最大的国家之一.是联合国救济的重点国。1946年春,“联总”曾派代表到张家口晋察冀边区首府和晋察冀解放区联系救济事宜。当时晋察冀军送把晋察冀画报社刚出版的画报丛刊《晋察冀的控诉》通过“联总”向世界器围发行,揭露日寇在晋察冀犯下的滔天罪行北!因国民党蒋介石破坏和平、发动内战,战火很快燃烧到张家口,此事被迫停止。

  • 标签: 联合国 解放区 第二次世界大战 空投 物资 日本法西斯
  • 简介:单纯认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赋予其撤回权的认识过于笼统,且不足以解释为什么要赋予其效力如此强大的权利。法律完全可以通过确定责任较重的罚则来保护消费者,而无须挑战合同严守原则。因此,在民法语境下审视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实有必要。随着意思突袭与远程通讯手段的出现,消费者意思表示的形成已经受到了实质性影响,意思形成自由受到拘束。非充分意思表示才是撤回权可以冲破合同严守原则的根本原因。

  • 标签: 消费者撤回权 非充分意思表示 意思突袭 远程交易通讯手段
  • 简介:许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中都有这样一条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小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表述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促使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仍然沿用这种立法表述有诸多小合理之处。

  • 标签: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 救济权利 强制执行权 行政管理相对人
  • 简介:信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方式,在我国的权利救济系统中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由于信访机构的地位不独立、人员素质不高、调查权限较小、信访建议权威不够以及与诉讼救济关系模糊导致信访救济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通过对国外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吸收其合理因素,改革信访制度来完善信访的救济功能。

  • 标签: 信访制度 权利救济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调查权 建议权
  • 简介:龙胆泻肝丸事件引发了合规药品致害的救济问题。在民事救济层面,由于符合国家标准而无法认定药品存在缺陷并且由此被认为已尽到注意义务,在实践和理论层面无从追究药品制造方承担合规药害的民事责任;在行政救济层面,缺乏行政赔偿中行政裁量缩减中的预见可能性要件以及行政补偿中的公权力性和特别牺牲要件,使得有关行政救济也难以实现。衡平补偿责任理论的兴起能实现合规药害的救济,也可能引致风险社会国家责任理念和救济理论的重大变革。

  • 标签: 合规药害 风险社会 法律救济 侵权法 国家责任
  •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犯罪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地位和功能并没有受到重视.被害人在检察官的代位追诉和程序挤压之下,实际上沦为了被遗忘的角落.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自诉权及针对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机制,但由于立法冲突、“公诉转自诉”证据门槛高及法院与检察院的制约力不高等原因,面对检察院不合理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的权利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强化被害人起诉权范围,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建立事前与事后救济并行机制,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立法,应当是保障犯罪被害人权利的可行之策.

  • 标签: 犯罪被害人 权利保障 不起诉 自诉
  • 简介: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决定举办工商界生活互助金,对部分生活困难的工商业者进行生活补助。随后江苏省根据全国工商联的决定,结合本省情况,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县举办互助金,收效很好;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开始后,在工商界产生了“四种人”问题,为了妥善安排这些工商业者的生活,江苏省率先对互助金进行调剂,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在补助过程中,还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达到了双重改造的目的。

  • 标签: 工商界生活互助金 江苏省“四种人” 救济 改造
  • 简介:齐玉苓案引发的宪法司法化的争论虽然取得了遵守性援引宪法条款的初步共识,但未解决下列问题:《宪法》第46条存在几种遵守性援引的可能、受教育的内涵、案件的案由及应有的救济路径。梳理基本权的功能后可知,应从防御功能和受益功能等主观法方面进行援引。受教育权包含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受到公平评价权等三项内容。以是否遵从普遍、强迫、免费标准,受教育机会权可分为给付请求权和给付分享请求权。从后者的角度分析,罗彩霞案中受教育权并未被侵害,齐玉苓案的教育合同和一般人格权救济路径与被侵害的权利性质不相适宜。齐玉苓案的实质是公权力的侵害,于民事诉讼中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均不成立,应从行政诉讼路径提供救济

  • 标签: 受教育权 遵守性援引 基本权功能 给付分享请求权 救济路径
  • 简介:关于业主违反义务,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件,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其难以进行有效规制,业主权利亦难以得到有效救济。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梳理,结合大陆地区建筑物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我国应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构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义务且导致共有关系难以维系的业主,应由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出让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民法典》编撰之际,以期能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纳入《民法典》,以规制业主的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社区的安宁与和谐。

  • 标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强制出让 业主自治 实体要件 程序要件
  • 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 标签: 交通无过错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