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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能够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文书,应仅指分家析产等案件中的形成判决以及强制执行中的裁定。《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虽然对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限制,但未排除调解书和裁决书引起物权变动的可能性。为避免发生误解,仍有进一步解释之必要。

  • 标签: 物权变动 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仲裁裁决
  • 简介:面对全球证券交易所纷纷向公司制转变的世界潮流,我国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何去何从是近年来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与会员制相比较,其实公司制更能保证交易公正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并能更有效率地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更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更重要的是,选择公司制有助于改变我国证券交易所准政府职能部门的地位,增强证券交易所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我们应当注重平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股东利益与公众利益、商业职能与公共职能的冲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市地位的应用和选择恰当的自律监管模式来解决利益冲突。

  • 标签: 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 会员制
  • 简介:《律师世界》1996年第1期刊登了余钢益同志《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文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在时间上则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出抗诉是不适宜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一、抗诉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限制吗?余文关于检察机关只能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显然,余

  • 标签: 检察院 当事人 法律监督 申请再审权 检察机关 民事审判
  • 简介:非对称父爱主义的规制目的是帮助那些有限理性的人们避免犯成本过高的错误,同时仅对理性的人们加以很小的成本甚至不加以成本。结合了认知心理学与经济学的行为经济学表明,有时候即便有健康心智的人们在某些特定的、可预见的情形下可能不会为他们长远的自身利益行事,很多非对称父爱主义的规制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产生的。这些规制体现在缺省规则、对信息的提供或重组、冷却期、对消费者选择的限制等方面。非对称父爱主义并不必定是严厉的,它可能会引导产生比现有政策更温和的规则。而且新技术为将这种规制作为一种新的对规制选择的成本收益评估标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因而值得被"认真对待"。

  • 标签: 行为经济学 理性选择 非对称父爱主义
  • 简介:<正>按外观主义确定发起人合同责任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后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发起人承担。但是实践中,合同相

  • 标签: 合同责任 外观主义 司法解释 公司利益 自身利益 非货币财产
  • 简介:引言笔者研读理查德·波斯纳法官的司法意见和学术著作已有多年。其间,笔者从中得到滋养、见识变广,有过困难、懊恼和烦闷,也有过赞叹和喜悦。比如,笔者曾经欣喜地向学生们指出,当时巡回法院的7个法官中,只有波斯纳法官(以下简称"波斯纳",无不敬之意)认识到他的同事在解释《统一商法典》(U.C.C.)第2-207款的第4条评注中的"重大修改"规则时,犯了重大逻辑错误。简单来说,他们将第4条评注的"如果P则Q"的逻辑关系误读为"如果Q则P"。正如波斯纳解释的那样,这个错误不仅违背了奎因、弗雷格、皮尔士以及亚里士多德的精神,而且它造就了恶法。让学生们

  • 标签: 波斯纳 莫林 巡回法院 《统一商法典》 合同条件 弗雷格
  • 简介:近年,时有学者撰文,述及国际商会仲裁院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问题,①该问题还被列入某次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的问答调查卷中。另据其他撰文,该问题似起源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主席:RobertBriner先生在2003年11月3日北京国际仲裁研讨会上的发言。

  • 标签: 国际商会 中国内地 北京 问题 先生 主席
  • 简介:2001年11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和岱山县看守所内,原舟山海洋渔业公司老总孙信昌和他的妻子陈莲青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几乎同时在两地结束.孙信昌被宣布犯受贿、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陈莲青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 标签: 二人转浙江省 公司老总 唱二人转
  • 简介:人身危险性的最初含义是犯罪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性质是双面的,既可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可能是刑事责任的内容。当立法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定罪的根据,具有出入罪的功能;当立法者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仅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的根据,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无论在定罪活动中,还是在量刑活动中,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均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犯罪可能性 客观危害 主观恶性
  • 简介:【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 标签: 酒店 上海市 生命权 健康权 纠纷案 身体权
  • 简介:编辑同志:一审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上诉,对于被告人的刑罚执行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在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进入二审程序后,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再执行缓刑。请问以上意见哪一种正确?

  • 标签: 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 检察院 原告人 上诉 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