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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实践中,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形式多样,而现行法并不能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通过对比分析,在既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基础上,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较为可行。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及程序的选择适用等问题。

  • 标签: 仲裁裁决 仲裁案外人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 简介:“有独立请求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标的,表现为第三人于诉讼中所提出的各种具体的诉讼请求,而这些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基础便是民事实体权利。仅就“有独立请求权”这一概念而言,其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且只限于实体上的救济性权利,而不可能是所有的实体权利。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第三人撤销他人间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权利,为了构建一套贯穿于“诉前一诉中一诉后”的完整权利救济体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将防止诈害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根据。

  • 标签: 有独立请求权 案外第三人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 简介:《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中的限制不宜采差额说或因果关系说。比较对待给付返还说与财产上决定说,后者既可彰显返还中意思自治、后果自担的真义,又可逻辑一致地解决实践问题,涤除不必要的例外,在理论贯通性和价值判断妥适性上均较对待给付返还说略高一筹,是更佳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可作为解释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依据。

  • 标签: 双务合同 解除 不当得利 差额说 对待给付返还说 财产上决定说
  • 简介:一、构建城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意义(一)构建城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现实需要1.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导致司法资源越显紧缺地处广州市中心城区的天河区人民法院,2003年至2009年间的收、结案数据以每年3—12%的增长比率上升。2009年期间民事审判四个业务庭42名法官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0902件,

  • 标签: 广州市天河区 社会矛盾纠纷 中心城区 化解机制 多元化 成功经验
  • 简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基本法上享有巨大而广泛的权力,而在香港的政制架构中,与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相比,终审法院地位相对独立和优越,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博弈有时就具体化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香港终审法院的权力博弈。在吴嘉玲案中,终审法院展现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方位进攻性防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上几乎所有重要权力在该案判词中都有提到,终审法院所要阐述的重心始终是基本法对这些权力的限制,甚至宣称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为此,其所使用的武器有三:基本法、联合声明、人权。其中,基本法既是盾牌又是紧箍圈,居于核心的地位。尽管终审法院这种司法能动主义倾向使得其说理逻辑有时就像"抓着自己的头发想离开地球",该案判词也存在些许说理性错误或可商榷之处,并且招致诸多批评,但是终审法院的目的已然达到,经此一役,终审法院基本奠定了其香港高度自治和人权维护者角色。

  • 标签: 吴嘉玲案 香港终审法院 违宪审查 居留权 基本法解释
  • 简介:改革开放40午与宪法发展的良性互动是学界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实践说明,宪法对改革开放发挥了引导、规范与保障的作用,而这种作用需要宪法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在改革开放40年来的不同阶段,面对改革实践中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宪法学以问题为导向,在正当性与合法性、规范与事实的冲突中坚守学术的专业精神,积极履行学术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改革开放起步的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宪法学面向改革开放的实践,创新基本理论,建构学术话语,提高理论的解释能力,为改革开放的开启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

  • 标签: 改革开放 宪法学 宪法基础
  • 简介:康复路市场管理所所长陈玉山、书记干建军,该所现编制23人,党员11名,获得大专文凭和高中职称20人,承担着全市场的管理,服务,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廉政建设等职责。倒门所管辖的康复路工业品批发市场建于1984年,南北长980米,宽30米,占地面积30380平方米,主要经营日用小百货、时令小商品,兼管厂家品牌服装,经营品种几十大类,上万个花色品种,日均客流量近10万人次,被誉为“西北第一市”,曾为全国十大集贸市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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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8年5月11日,由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杜宴林教授担任首席专家的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以公正司法为中心的考察”开题论证会在吉林大学召开。

  • 标签: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核心价值观 公正司法 法治建设 论证会 开题
  • 简介: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了行政诉讼被告延期举证制度。《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作为被告延期举证制度之核心构成要件的“正当事由”作精细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正当事由”的认定存在混乱,这根源于“正当事由”判断标准的缺失。行政诉讼被告延期举证制度中“正当事由”的准确判决应包含两点:一是一般理性人无法抗御的客观情形;二是被告尽力后也无法预见和避免。应以“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同时非被告自身原因的客观事由也可成为“正当事由”,但应从严解释,以促成该制度的良性运转。

  • 标签: 被告延期举证制度 正当事由 不可抗力 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