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治理体系,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了采取“选择退出”规则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进一步威慑上市公司并通过此落实违法上市公司民事责任,解决现有背景下投资者维权存在的集体行动困境。其中的亮点在于通过法律及规则解释使投服中心这一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代表投资者群体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很大程度解决美国集团诉讼在运行过程中体现出的滥诉这一突出问题。但投服中心作为原先职责主要为持股行权、支持诉讼、投资者教育等的官方背景机构,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体实施方面规则尚不明晰,本文就此提出优化投服中心服务的建议,希望借投服中心这一关键主体的服务深化,保障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活力,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