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后,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所有者需要借助审计人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目前的企业会汁信息披露大都是由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市场机制完成的,然而正常市场的产品“优胜劣汰”的功能在审计市场中却失效了。面对接连不断的上市公司舞弊及审计失败案件,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研究论证,提出了多种新型审计委托模式的设想。但究竟哪种模式最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能取得预期效果,却少见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审计委托模式只是手段,而确保审计人独立、提高审计质量、保障所有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才是目的。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审计委托制度的改进目标,厘清新型审计委托模式应当具备的特征。
简介:<正>目前,在国际审计比较研究中,没有把我国社会审计(以下权且称为民间审计)纳入世界范围进行研究。本文力图就中国和西方国家在民间审计方面的异同,来剖析我国民间审计制度的局限性,以期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有益做法。(一)机构设置的比较在西方,执行民间审计业务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公司)。其组织形式一般分为三种,即:合伙组织、专门职业公司和个人开业。其中专门职业性公司同一般的公司组织是不同的,这种公司的所有股东、董事、高级职员都必须是专业人员,并且只准向持有执照的独立会计师或另一专门职业公司转让股份,在经济上负无限连带责任,且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控制,并在财务、工作、人事、职能方面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这些特点为西方民间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