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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新税制已实施几年了,但在应税劳务与货物适用税目界限问题上,企业人员及税务人员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现将有关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一、容易出现争议和分歧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妨拿一些典型的问题加以说明:I.某通讯器材厂为邮电部门生产铁架并负责安装;2.某铁路服务部【1负责为客户看管、装卸物资,装车后用绳子和蓬布加固物资,并在收费发票上详细列明各项收费的数目,其中包括绳子和蓬布的价款在内。上述2种情况,国税、地税部I’1分别按各自税目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是否正确?从实际工作中看出,争议和分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1.有的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与增值税的货物混淆在一起,划分不清,把本不属于混合销售的问题搞成混合销售;

  • 标签: 增值税 应税劳务 营业税 混合销售 建筑工程 铝合金门窗
  • 简介:应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注意的几个问题张兴海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加速折旧方法之一。新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及技术进步快的电子、船舶、机械工业企业等,其机器设备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应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有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下面就新...

  • 标签: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 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 预计残值率 年折旧额
  • 简介:案例:某市税务局在"数据大集中"信息比对过程中,发现A建筑公司承包的B房地产公司的建安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为"包工包料"方式,但A建筑公司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却为"甲供材"方式,并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申报缴纳增值税。

  • 标签: 备案手续 工程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建筑公司 数据大集中
  • 简介:非正常纳税人是指除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在日常业务中没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职能,只偶尔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按照我国税收制度规定,不论何种单位,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负有纳税义务。而这些偶而有应税收入的单位却正在漏征税款。如:农村乡镇政府经常引进市场畅销而本地没有的优良农作物品种或养殖物,加价出售给农民谋取利润;一些位于商机地段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为了弥补经费不足或为职工谋福利,建起门市房或者腾出一些办公室对外出租,收取租金;一些非营利型医院在项目收费上提高价格或变相加价获得收益等等。既然非正常纳税人存在着应税行为,税法上又有明确的纳税义务规定,税务机关就不能熟视无睹、坐视不管。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把应征税款征收上来。为此,税务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稽查科对辖区内容易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不定期的稽查,添补非正常纳税人的税收空白。对非正常纳税人实行税务稽查制@李霄羽$沈阳市新民地税局@唐欣光$沈阳市新民地税局

  • 标签: 实行税务 应实行 税务稽查
  • 简介:理念,即理性概念,常指人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更我地应用判断、推理等手段的理性思考。为此,要做好当前的财政工作,树立“六大财政理念”。

  • 标签: 财政工作 理性思考 财政理念
  • 简介:目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盖章等问题上不够规范,各地税务部门及本地税务各部门要求不一致:一、发票销货单位盖章位置各地要求不一致。有要求盖在发票左下角的,也有要求盖在右下角的。如南通、济南等地要求盖在左下角;长沙、南宁、武汉、洛阳要求盖在右下角,发票票面上明确标明左下角为收款人,右下角为开发票单位,按票面要求盖在右下角;二、发票销货单位所盖公章各地要求不一致。有要求盖发票专用章,也有要求盖财务专用章。如重庆、杭州要求盖财务专用章,

  • 标签: 增值税专用发票 统一规范 税务部门 收款人 票面 重庆
  • 简介:<正>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期,经济税源呈现出复杂且不稳定的状态,组织收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波动,如何确保完成连年持续高位增长的税收计划,不仅是各级税务部门颇为头疼的事情,而且是各级地方政府至为关心的问题。目前个

  • 标签: 经济转轨期 政府间财政关系 纳税能力 税制改革 基数法 政府行为
  • 简介: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明确指出,股份制也是公有制实现的一种有效形式,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将通过股份制改组、改造、上市流通,证券市场将在今后的国企改革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就股份制改革中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要严把上市公司质玉关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股票市场乃至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和生命,选择什么样的企业上市关系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规模普遍偏小,业绩大多数不尽人意,从田叨年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显示,沪深两交易所的股票平均每股收益只有0.13元。因此,在国企股份制改组上市时一定要严格把关:一是要提高预选上市企业选择标准的客观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尽可能制定一些

  • 标签: 股份制改革 拟上市公司 中介服务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 国有资产管理 股份制改组
  • 简介:<正>某财会专业期刊上的一篇文章在谈及实收资本的帐条处理时举例说,有两个厂联合成立了一个责任有限公司,出资240万元,其中专有技术和专利权值为120万元,竟占50%,又未说明有何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都明确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只有第24条规定中有一个例外,即“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上述举例明显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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