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文主要讨论有限合伙人合规转让其拥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问题。
简介:<正>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税方式下,纳税人超定额不申报纳税、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下同)偷税大要案日趋增多,已成为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重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观念非常淡薄。一部分纳税人生产经营和销售等采用现金交易,特别是一些个体家庭工业企业,加工场等,其生产销售大多采用现金交易,自认为税务机关难以查帐,企图减小“定额”基数,能偷则偷,可逃则逃,造成隐瞒营业额,大肆偷税。二、纳税人对“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理解不正确。在办案中,一些纳税人(当事人)将“定额”等同于“包税”。错误地认为定额内的营业额完税了就万事大吉,超定额部分的营业额,不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查获此类案件进行处罚时,纳税人称自己受罚是“冤枉”的。三、客观上由于税法对“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缺乏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征管办法或操作程序。一般税务所对纳税人进行“定额”,均以不激化征纳双方矛盾、考虑同行业综合平衡和纳税人盈利等方面因素为前提去核定“定额”,在确定定额时易发生“讨价还价”现象。另外,也不排除一些税务人员到纳税人中去搞调查研究太少,没有很好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等诸多问题,致使核定营业额远远低于实际营业额,有的差异悬殊,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简介:美国税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税法、评估税负、征收税款、税务稽查等,他们在制定相关的规则、政策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一、美国纳税人的权利美国税务机构在互联网上公布了纳税人应该知道的十个最重要的权利:(一)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交涉过程中,纳税人有权获得国内收入局官员的解释并依法得到保护。(二)纳税人有权获得税务机关对其隐私和秘密的保护,纳税人提供给税务局的任何信息不能向外透露。(三)纳税人有权知道税务机关掌握自己信息的意图以及税务机关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四)纳税人有权知道如果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五)纳税人有权得到税务人员专业、礼貌的服务。(六)纳税人有权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