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股份制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净资产(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属于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等。这里股东权益的界定非常清楚,分类很明确,会计制度上对不同分类的权益有着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会计处理是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进行的,而会计制度则反映了一定的经济内涵。因此,我国的“股东权益”与国际上通行的“股东权益”在所有者方面有着相当的差别。西方的股东,一般为个人投资者,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我国股份制企业的股东,
简介:劳动者享有《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各项法定权利,这些权利受到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共救济和自我救济方式的保护。在公共救济的保护中着重强调了行政保护,对以刑罚为后盾的刑事保护方式有所忽视。从我国宪法法律依据、当前国内实践及世界刑事法治发展趋势而言,刑法介入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其必然。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所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修改的强迫劳动罪,使劳动者权益的刑法保护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反思我国现行刑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及不足,通过增设相关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犯罪罪名,在刑法典中专章设立侵犯劳动者权益犯罪,重视刑法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使劳动者的生命、财产、人身安全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也使其更加积极发挥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