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10月16日,台郡科技(6269)发布公告称:苏州子公司淳华科技因环保问题遭94.17万元。另外,欣兴电子10月15日公告旗下子公司欣兴同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简称“欣兴同泰”)因环保不符规定,收到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由于公司名称相近,有部分投资人误以为是同泰电子(3321)受罚。

  • 标签: 科技 环保 苏州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保护局 公司名称
  • 简介:比例原则是制约行政裁量的基本原则,而过相当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和过相当原则缘起不同,功能不同.但比例原则和过相当原则均可以用于约束行政处罚实体裁量.在行政处罚的实体裁量过程中,过相当原则本身无法提供相当性判断标准,比例原则则可以进行过相当的分析.可以将比例原则引入过相当原则的判断,在考量过相当原则所包含的违法行为构成要素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要求来分析判断过是否相当.

  • 标签: 行政处罚 比例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实体裁量
  • 简介:摘要:点球是指在足球比赛中,防守方队员在本方禁区内严重犯规,由攻方队员在点球点罚球。因为点球是罚球队员对守门员的一对一射门,所以命中率高。因此,更好地把握点球的机会,对比赛得分或取得比赛胜利将起到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重大比赛中吹点球部分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揭示心理素质是点球成功率的关键因素;提出了一些对点球有所帮助的心理训练方法以及临场遇到情绪波动的应急方法。

  • 标签: 心理素质 心理训练 情绪波动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所谓使用性盗窃,是指行为人基于返还的意思,未经允许而私自暂时性地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民法理论所说的无权使用(furtumusus)的表现类型之一,与之相似的还有使用性侵占行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使用性盗窃并不具有盗窃罪的刑事可性,因为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缺乏成立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否定说)。[1]但近来有少数学者认为,使用性盗窃并非一概不具有刑事可性,当造成了相当利用可能性的妨害[2]或者导致他人财物遭受较大折损消耗[3]时,同样应作为

  • 标签: 可罚性 法益 财产性利益 民法理论 价值要素 财产犯罪
  • 简介:二、概念界定;绝的起源和发展绝(excommunication)在《英华大词典》中译为"革出教会";该词典还说明,"大革出"是指开除教籍.在中古西欧,绝在宗教、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有重大意义,准确认识这一教会处分是研究教会史和探讨中世纪社会深层结构所必不可少的工作.

  • 标签: 绝罚 起源 发展 基督教 教会法 种类
  • 简介:行政处罚领域采用一事不再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其以“过相当”为理论基础。行政处罚之一事不再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该理论的特点。此特点也决定了其“一事”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事项构成中,包含三个要件,即客观方面(行为或状态)、主体、主观方面。在具体的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于一事的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其借助于车辆而对人处罚及对交通违法检测方式的特性,采用(以时间或距离为标准的)切割法划分处断中的一事。对于闯红灯、违法停车、无证驾驶、超载或车辆改装事项,也采用切割法。其中,在合理的矫正期间终结后不改变违法状态的行为,应作为新的“一事”论断,而不受一事不再原则限制。超速和违法停车行为属于继续犯,无证驾驶、超载和违法改装车辆属于状态犯,对状态犯的处罚不宜适用切割法划分事数。

  • 标签: 处断的一事 违法构成要件 切割法 继续行为 持续行为
  • 简介:自《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事不再”原则一直是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学术界,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最为突出的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不同地区对同样情况多进行不同处理。事实证明,对“事实上的一行为”与“法律上的一行为”的多元化理解以及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了该原则在执法领域中的不统一,从而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交通管理秩序得不到有效改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该现象每况愈下。运用一事不再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有关法学理论,并结合北京地区、台湾地区的具体实践,对一事不再原则之“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出一己之见。

  • 标签: 一事不再罚原则 同一个违法行为 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裁量
  • 简介:中世纪西欧教会曾严厉镇压异端运动,同时又有一系列宽容的思想和举措。这是逻辑混乱或虚伪吗?教会法对异端分子的处理展现了基督教宽容在特定历史语境中的存在和运作,也说明这一宽容的渊源不是对真理的怀疑和冷漠,而是出自对神恩的信心、对他人良知的尊重。真理只能在历史进程中得以认知,而对宽容的评价也只能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进行。按照12世纪教会法学家格兰西的理解,处分异端分子的方式和举措典型地展示了正义和仁慈统舍于爱,而爱就是关怀人类的拯救。不论是对罪犯处以绝还是鼓励他们与上帝和教会和解,相应的教会法规范都应该遵循,但是解释和应用法律必须考虑时间、地点、案件和当事人的特殊情形,据此减免刑罚或停止律法的施行。有时教会宽恕异端分子,期望他们能因此更快地纠正谬误。宽恕,不应该是神职人员渎职的借口;严格执法,也不应该蜕变成贪图和炫耀个人权威的机会。教会法对株连的批评尤其值得借鉴。教会法关于宽容的原则在律法的解释和施行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迫害和滥用权威的现象时有发生,可知在寻求真理的同时又怀抱宽仁之心何其难也!

  • 标签: 历史语境 12世纪 西欧国家 绝罚 法论异端
  • 简介:记者从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获悉,山西证监局公布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维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8,448.00元。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维在《2014

  • 标签: 三维年报 处罚情况 山西三维
  • 简介:(excommunication)在《英华大词典》中译为“革出教会”;该词典还说明,“大革出”是指开除教籍。在中古西欧,绝在宗教、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有重大意义,准确认识这一教会处分是研究教会史和探讨中世纪社会深层结构所必不可少的工作,

  • 标签: 历史语境 12世纪 西欧国家 绝罚 法论异端
  • 简介:我的故乡不叫"井"、也不叫"桥",可我们村里既有井,也有桥。走出贺剑东门外,一座古老木石桥畔,十米之内有两眼水井,与木石桥对应百米之内,另建一座砖桥,站在东门外,两眼井并存,两座桥相望,是名副其实的井与桥。街外路边桥畔打井,农村常见,而在十米之内打两眼井,且都是甜水,是何缘由,让后人费解。两眼井一大一

  • 标签: 双桥 东门 甜水 水井 农村 井台
  • 简介:

  • 标签:
  • 简介:现在很流行一种观点:认为聪明的女人不可爱,女人的可爱在于"傻"。这也道出了男性选择女人的标准之一,不可太聪明。也难怪,自古就有"女子无才便是德"一说,可见,从古至今,中国就没有一个适宜制造才女的大环境。即便如此,我国五千年文明中还是记载了大量才女、烈女、贞女的故事。清代金坛杰出女诗人贺卿就是其中一例。贺氏卿,初名卿卿,字秋碧,丹阳县蒋墅人,后嫁给金坛方山周氏。金坛学者史震林

  • 标签: 贺双卿 大环境 才女 女子 性选择 女诗人
  • 简介:摘要:“减轻学业负担和教师负担”的“减”政策,以及旨在发展“新课程”和“新教育”的“新”方法的提出和发展,给教育行业带来了重大变化,改变了应试教育模式,教育机构长期盲目追分,给教育行业带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然而,在不断的实践和理论争论过程中,我们已经明确,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的需要和目标将是未来整个教育体系持续发展的核心。只有牢牢抓住这一教育核心,我们才能更好地释放学生的潜力,让他们更加开放、创新和独特,开创新时代。

  • 标签: “双新”理念 “双减”政策 提高教学效益
  • 简介: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对现代社会中的“碰瓷”现象与竞技体育赛场上的假摔现象进行对比研究。研究发现:两种现象在行为、目的、影响方面存在相似性,体育竞赛中针对假摔的处罚更为具体、针对性强,而“碰瓷”现象的裁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从体育竞赛规则裁判法的角度对“碰瓷”现象的裁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对完善我国的法律建设提供一定帮助。

  • 标签: “碰瓷” 假摔 裁定 处罚
  • 简介:盗窃后处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对行为对象的进一步处置。德目的不可的事后行为理论的阐释进路因理论本身的模糊性、对特定的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论的依赖性而不适于我国。基于对我国盗窃罪的体系解释,盗窃罪的客体应该界定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占有,不必然囊括其事后处置行为的保护客体。根据我国本土化的犯罪成立标准和罪数理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置行为、非法持有特殊物品的行为、非法毁损普通物品的行为、特殊的使用普通物品的行为、非法使用、出卖、毁损、变造特殊物品的行为等五种类型化的盗窃罪事后处置行为,在不同具体案件中有不同的处理结论。这一结论与德目的不可的事后行为理论具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契合。

  • 标签: 盗窃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
  • 简介:竞技运动场上的伤害行为的刑事可性,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不起眼却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竞技运动伤害行为都被作为一种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性,其理论依据有被害人承诺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正当业务理论的争讼,但这些理论均有着自身的缺陷。应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理与允许风险原理共同作为竞技运动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并且基于此,当某一竞技运动伤害行为在满足"运动员自我负责性地参与竞技运动中的危险行为"、"运动伤害属于运动之固有风险"、"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比赛为目的"三个条件时,即为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性,反之则有入罪的可能性。

  • 标签: 竞技运动伤害行为 被害人自我负责 允许风险 刑事可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