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简介:春秋前存在两种指意截然不同的“兴”,一种属于音乐内容及演唱形式,即瞽礞乐师“六诗”之“兴”;另一种是国子教育“乐语”之“兴”,属于正式场合富含道德性的言说。孔子继承二者,《论语·阳货》中的“《诗》可以兴,可以观”,即指乐语系统之“赋诗言志”与“观诗知志”。孔子发挥此意以为教,并进一步赋予“兴于《诗》”以道德意涵,即借《诗》中对自然万物的感发,兴起对天地之道、内在仁性、礼乐政教之体认。此思维方式亦推广应用于《诗》之外,如伯夷叔齐之事迹。这种道德认知、体悟上的启发,适合士君子的自我道德修养;而对一般人民百姓,孔子则提出了“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更加强调道德情感之联结、感染与共鸣。
简介:慧能从承认一般人现实地存在迷妄的事实出发,在对于佛教经教的处理上,不主张废弃佛教的经教文字,而认为主要关键在于,要以禅宗的自性本源融通般若教理,要以佛教的经教教理启发自性本有的般若智慧,将般若智慧落实到自性本源中实践、实证,并最终在作为自性本源的当下、现前一念中,打破迷妄,获得觉悟,自证本源.慧能主张在禅宗顿法的基础上以禅融教而禅教融通,以顿融渐而顿渐融通,慧能的教学精神是非常平实的.马祖道一继承了慧能的禅思想,但马祖道一更强调从自心本来是佛的理论前提出发,与慧能在禅宗顿法的基础上以禅融教而禅教融通、以顿融渐而顿渐融通的教学精神不同,而是更为有意识地摆脱经教的正面说教,更为有意识地强调着眼于超越教、渐的本来无迷无悟的自心自证境界,因而在教学精神上更为突出禅宗顿法相对独立于教、渐的超绝性,同时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大开后世机锋棒喝的先河.从教学精神上来说,慧能是从如来禅过渡到祖师禅的核心和关键人物,而马祖则是使祖师禅得以大肆开展的关键人物.本文认为,慧能与马祖在佛教禅宗中的地位,类似于孔子与孟子在儒家,老子与庄子在道家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