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中国成立后直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国家治理的动员模式主要是"革命运动"。期间的土地改革和农业集体化,也是以"运动"的方式推进的。通过回顾建国后的"运动"史特别是两次农地制度变革运动的历史,以及对"运动"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对照现实,本文认为,我国的公共管理活动,至今仍然深受"运动"思维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中表现极为明显。一方面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以中国式"圈地运动"的方式进行农地非农流转,使农民的财产遭受损失,导致土地资源配置错位、社会不公,城市化发展缺乏内涵;另一方面在农业现代化的诉求下,政界、学界提出要加快农地流转的改革,甚至断言此次农地流转的改革为"第三次土地革命",于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家庭农庄"等土地经营的组织形式成为一定时期社会舆论的热点诉求和地方政府的主推政策,运动模式的路径依赖问题仍然明显。在当前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突破运动思维迷局,向法治思维转型,就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变行政权大于法权的现状。捍卫宪法规定的集体所有制这一根本制度的基础上,从法制层面明晰国家(政府)、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改变政府在征地乃至农业产业规划过程中的集体组织失语状态,改变集体成员权"无法可依"形成的集体组织代理悖论。同时要从法制层面完善农地市场化流转的交易规则和秩序,通过强化税收调节和生态补偿的法律工具,完善农地保护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
简介:中比《通商条约》及《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以下简称《中比条约》——作者注),订立于1865年,是腐败无能的满清政府签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一。该条约使比利时不费吹灰之力就摄取了领事裁判权、协议关税权、设立租界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殖民特权。该条约第四十六款规定:“日后比国若干现议章程条款内,有欲行变通之处,应该自章程互换之日起,至满十年为止,先期六个月备文知照中国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筹议,若未曾先期声明,则章程仍然照此决议办理,复俟十年,再行修改。”以上列条文观测可得四项要点:(1)每10年可提议修改一次;(2)规定比国有提议修改之权;(3)但无限制中国提议修改之规定;(4)先期6个月提议修改。该条约的苛刻程度在整个不平等条约体系中